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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此案算违法吗?

 07-01 12:34  悬赏 20  发布者:110001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延安 回答:(5)
我叫张安民,住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槐柏镇张家村。
     2002年元月,洛川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未重事实和证据将我儿张勇奇及本村少年张立强刑拘,县检查院以强奸罪提起公诉,县法院以强奸罪,抢劫罪判我儿15年有期徒刑,张立强被判12年徒刑。张勇奇,张立强对此判决不服,由我代其二人上诉、申诉7年、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3次维持原判,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发回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一次,2008年案子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要我到县检察院,法院取证时,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提起再审,认定一审程序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洛川重新审理。
     洛川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对案情不调查,不尊重事实,只是去掉了他们违法增加的抢劫罪,仍以强奸罪判我儿11年有期徒刑,张立强被判10年2个月。
      在案子重新审理时。代理律师复印了全部案卷发现:
       ①报案时间与案发时间不符。
       ②报案材料中的受害人与案中的受害人不符。
      本案的报案人是县司法局干部(旅店老板),他报称曾在他家住过的外地女青年刘霞、李华告诉他:元月13日晚上她二人被强奸,他于14日报的案,可我儿的事是14日晚上11点发生的,受害人是何秀秀、郑芝芹。
      ③无证据。
        本案的现场指证人是李学林,现场提取了一只线手套及郑芝芹的内裤,公安办案人员对线手套做了精斑化验,案卷中没有化验结果,提取的郑麦芹的内裤没有做任何化验。
      ④公安办案人伪造笔录。
      本案的受害人每人只有一份笔录,而且是在同一时间、同一执问人、两个地点录制的两份笔录,何秀秀是小学文化,笔录的签名却是记录人代笔签名,二女住在同一旅社,可办案人,只提取郑芝芹的内裤,没有提取关键证人何秀秀的内裤,足以说明办案人就没有见到何秀秀,笔录是伪造的。
       以上几点是案卷材料反映出来的问题,我觉得13日晚上的事让14日晚上的人去顶替,我们是难以接受的,我们上诉六年至今无果。现求大家共同讨论,能给我们以公正裁决为盼。
      谢谢大家的支持。 
请大家给我想个办法
  我要怎样才能告到他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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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07月01日 14时03分
情况复杂,建议在线咨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7-01 14:33
律师讨论并不能解决实体问题,继续上访申诉吧。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8604091120
  • 1194360积分
回复时间: 2009-07-01 15:45
可以申诉或者申请检察院抗诉。
回复时间: 2009-07-01 23:17
可以申诉或者申请检察院抗诉。
回复时间: 2009-07-02 10:43
重新采取一审程序审理,可提起上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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