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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强拆违建造成的民事纠纷

广东-韶关 07-28 23:20  悬赏 0  发布者:XShy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2年下旬,甲通过乙的妻子签立土地使用权转移合同,该合同使用的是乙的名字,甲于2012年签立合同后开始在该土地上兴建房屋。

由于该土地并非属于私人所有,乙方理事会得知情况后立即向镇政府提交相关文件,要求甲方停止兴建房屋。

镇政府于2013年中旬下发勒令停建文件,并通知甲方按时拆除。

甲方不顾镇政府文件,于2015年3月突然加急抢建已完成过半的房屋。

乙方理事会立即向镇政府告知情况,但镇镇府并未做出反应。

乙方理事会担心甲方抢建成功后事态无法解决,于2015年3月带领本村村民在通知镇镇府和镇派出所后,强拆该违章建筑,全过程中镇国土局有相关人员在场,但派出所未派人到现场维持。全程乙方做了录像,并未有斗殴事件。

2015年7月,甲方以破坏国家公共财产罪状告乙方理事会,镇政府于2015年7月26号以破坏国家公共财产为名,对乙方理事会主要成员实施拘留,至今已有两天。并要求乙方理事会与甲方完成调解工作。甲方借此理由要求乙方支付高额赔偿。

在此次事件中,本人不解如下:

1:警方拘留时间为何能超过24小时?

2:该案件类型明明属于土地纠纷,为何乙方被告破坏公共财产罪。在土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拘留对象应是纠纷双方,为何只扣乙方不对甲方做出扣押处理。

3:该案件中,乙方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4:该案件中,镇镇府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何从递交非法土地交易证明到最终变成强拆的过程长达3年的时间里,镇政府不实施强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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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31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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