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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确认是不是意外死亡吗?

辽宁-大连 04-23 18:19  悬赏 10  发布者:lengyu…… 给我留言  回答:(5)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的叔叔在大连某厂打工。业余时他买了几张彩票,晚饭后他去本单位的门卫室听收音机对奖,与门卫施某发生口角,被他殴打。施某在另外两个门卫的协助下将我叔叔打伤,在厮打的过程中我叔叔打了施某面部一拳,施某倒地之后双方被拉开。我叔叔即离开门卫室,回到寝室,施某仍然在破口大骂,期间约过20分钟后,有人报120,经过鉴定施某死亡。
    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上对死因的描述“死者系在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基础上,因情绪激动、厮打等因素致心脏负荷增加,发生心源性猝死。”
    经过我们家人调查,施某平时吸烟、酗酒,并且患有高血压,当晚也喝过酒,并且先动手打人。
    我想咨询律师,我叔叔应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以及附带的民事责任?应当承担百分之几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大致的赔偿数额!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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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4-23 18:35
你好,
涉嫌过失至人死亡罪,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双方协商情况给或不给赔偿。
详请来电
回复时间: 2011-04-23 19:44
1、施某的死亡并不是你叔打了施某面部一拳引起的直接结果,而只是一种诱因而已。因为在正常的情况下,打一拳不太可能发生这样的伤害结果,并且你叔叔离开门卫室,回到寝室,施某仍然在破口大骂,期间约过20分钟,也就是说,对你叔来说,结果的发生是意外。
 2、你叔也没有伤害施某的动机和故意,没有利害冲突,你叔并不知道施某是属于特殊体质这一情况。
3、当然要承担一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1-04-23 21:04
问题复杂,建议面谈。
回复时间: 2011-04-24 21:48
没有刑事责任。只是民事赔偿。
回复时间: 2011-04-25 21:48
你好。
1、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应当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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