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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危房进行维修,城管局硬说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江西-南昌市 07-30 02:06  悬赏 0  发布者:351290……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系进贤民和镇一居民,在县城有一幢砖木结构临街老屋(是父母遗产,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因经济条件有限,长年在外打工,房屋长时间得不到维护和修理,加上原本年年下雨就水浸(因屋内地面低于路面),现房屋部分已倒塌,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岌岌可危,不再适合居住人,并随时危及到过往行人和小孩的性命(进贤二小和县保育院在金门第路段设有大门)。本人已过63岁,不能继续滞留他乡打工,想回家休歇时有个属于自已的家,为了能正常居住和人身安全,决定将危房进行维修。年初就请工匠在部分原墙基础上修复,谁知动工没几天,城管局硬说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按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规定,要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我现请假回家办理相关手续,在街道居委会出具危房证明,但县城建局、城管局、房管局,政府信访办,都说危房维修不在其管理权限,不予以办理。不给办理危房维修手续,就不能实施维修,只能看着房屋一天天倒蹋,真的一点办法都没有,想询求法律上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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