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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 04-24 22:05  悬赏 0  发布者:yly063…… 给我留言  回答:(1)
民事起诉状  
    原告:凌志鹏,男,1985.10.16,汉族,乌鲁木齐市中国电信公司职员,现住乌市青年路26号35号楼1-102室。  
    委托代理人:叶玲玉,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大三学生
    被告:张鹏,男,出生年月,汉族,狱警,现住乌市奇台路543号达兴小区一单元1-11号。  
    诉讼请求  
    1.被告在4S店维修本案标的物(东风雪铁龙爱丽舍,新BE3178);  
    2.补偿原告无法使用此车期间经济损失共计;
3.该车2011年3、4月月供费用每月1500元由被告支付;
    4.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本案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3月10日被告以练车为由向原告借车,原告于3月11日凌晨将车交付被告。当日1时25分由被告驾驶在南湖二期门口由西向东行驶(当时车上乘客由原告之兄、原告之友共4人),与出租车(新AT4580)刮蹭,由原告与该出租车车主协商解决。当时被告承诺会进行车辆维修,若修不好决定购买。此意只有口头表达,车上三人皆可作证。当日5时30分左右,被告驾驶该车由河滩向广汇立交桥行驶,撞上路基,造成车上三人轻伤 ,此时该车状况近似报废。车祸发生第二日,被告以修车为由,从原告处拿走行车证、保险单等证件。并将车辆存放于修理厂,但没有立即维修,长达一周。3月18日原被告双方进行商议,被告以该车没有维修价值为由提议赔付一款类似车型作为补偿,原告同意,但至今没有任何行动及意思表示。该车系原告以月供方式租用,每月1日为租金交纳日(月供1500元/月)。期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承诺,被告以忙为借口不见并拒接原告电话,原告多次劝说无果,给原告带来出行不便及经济损失(月供费用每日50元,上下班打车费用每日50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公正审判。
  证据和证据来源
1. 车祸前后本案争议物(东风雪铁龙爱丽舍,新BE3178)照片对比
2. 证人证言
    原被告之兄凌志鲲 ,之友×××、×××为车祸目击证人
3. 大陆救援拖车记录
         此致   
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2份;  
   
                                                                  起诉人:凌志鹏 
            201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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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4-24 22:08
起诉的格式没有问题,具体的事实与理由无法帮你修改,还是在当地找律师面谈解决吧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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