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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

河南-郑州 07-31 15:11  悬赏 0  发布者:位合文 给我留言  回答:(2)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
          魏合岭 案件当事人魏合军的弟弟。河南省柘城县陈青集镇砖桥集村村民 电话 15565040036
          位合文 案件当事人魏合军的哥哥。河南省柘城县水利局退休职工 电话   13673836226
我们因为不服河南省高院对魏合军的判决和裁定,特提出申诉。
一魏合军案件的审理情况
  魏合军,男,一九五一年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陈青集镇砖桥集村人。原河南省商丘市豫东宾馆总经理,正处级干部,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2008年12约23日,河南省民权县(2008)民刑初字385号刑事判决,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魏合军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我们认为这一判决存在着违反证据使用规则和严重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司法鉴定错误、公安法院篡改证人证言等错误。我们不服一审的判决,向商丘市中院提出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院在没有对魏合军案件的复查清楚的情况下,依然裁定对魏合军一案维持原判{(2009)商刑终字32号裁定对魏合军案件维持原判。}我们不服二审裁决,继续向河南省高院提出申诉。2010年3月30号河南省高院(2010)豫法刑监字第005号刑事裁定,指令河南省商丘市中院对魏合军一案重审。河南省商丘市中院依然维持原判。《商丘市中院(2010)商刑再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一审二审判决。》
   商丘市中院对我们申诉中提出的各种疑问以及有关证据问题始终回避不做回答,对我们提供的证据和证据线索不去调查就给予否定。我们当然不负商丘市中院的裁决,再次向河南省高院提出申诉,并向河南省高院提供了几十份证据、几十个证人和有关线索,原以为河南省高院会对魏合军一案公平公正的审理。可是事与愿违,河南省高院(2011)豫发刑提子第15号刑事裁定书,同样置法律与事实于不顾,将我们提供的证据甚至原始账目的记载予以置之不理,编造事实对魏合军一案维持一审二审判决及再深裁定,我们不服河南省高院的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二请求事项;
   要求撤销河南省民权县法院、商丘市中院和河南省高院的判决和裁定,将魏合军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外省法院重新公开审理,以免魏合军一案再在河南省审理受干扰,使某些人强加在魏合军身上的不实罪名得到纠正。
三申诉事实与理由
  (一)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违背了证据使用规则。第一,判决和裁定认定魏合军的罪名是以现在的不实证言推翻几年、十几年前的书证。其中认定魏合军贪污罪中,王铁臣与魏合军是两个当事人,王铁臣的口供笔录有反复,在没有核实证言的情况下法院依据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王铁臣及其妻子的证言、依据经办人翻供后一句没有核实的证言、依据商丘市公安局经侦队程序错误的笔录、依据篡改后的证人证言,推翻十几年前书证的记载,法院违背了证据使用规则。第二,法院认定魏合军五个罪名的所有证言证人,除王铁臣出庭外,没有一个人到法庭指证、没有一份证言得到质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7条对证据使用的规定,案卷中的所有证言都不能作为魏合军有罪的证据。
   (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篡改证人证言等错误,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魏合军滥用职权罪
   (1)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对魏合军的身份认定错误
     1993年8月至2002年期间,魏合军是具有双重身份的人,企业法人兼行政职务,机关没有编制、没有职责,工资关系在企业,在处理涉及案件三件事上,都是以企业法人身份行使的职权,根据刑法397条规定和2000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检查工作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应以企业法人认定魏合军的身份,魏合军不具备滥用职权的主体资格。
      (2)魏合军处理的借给机引梨厂的钱,预支给柘城县化肥厂的钱这两件事,根据法2003{167}号第六条之规定,不在追究刑事责任的时间范围内。
     (3)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对魏合军滥用职权三件事的性质认定错误
       第一件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所列举的12套房子的购房人首先都是豫东宾馆的职工。12套购房人中有一人买了3套房子,按市场价一次付清房款,只是优惠一点。9套房子售房时,没讲房价是多少,虽然办理了房产证,但房产证由单位贷款使用,没有交给职工本人。按照2004年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块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第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允许将房屋按成本价销售给职工,不存在给国家造成损失。在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认定魏合军滥用职权是错误的。
         第二件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对借给机引梨厂钱性质认定错误。借给机引梨厂的钱2001年法院已作判决,借给机引梨厂的钱用该厂的设备折抵,无论魏合军与机引梨厂是否办理交接手续,法律上已经认定机引梨厂折抵的设备已属于豫东宾馆,不存在给国家造成损失。六年后在机引梨厂折抵设备完好的情况下重新评估,认定这些设备不值折抵款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对魏合军借给机引梨厂的钱性质认定是错误的。
        第三件事;法院判决和裁定对魏合军借给柘城县化肥厂的钱的性质认定错误。借给柘城县化肥厂的钱是为了发展果木业完成商丘市市委布置的扶贫任务。商丘市市委商办{1999}46号文件第十一页显示,1998年分配给豫东宾馆对口帮扶单位是民权县李堂乡朱庄村。魏合军笔录清楚显示;为了完成市委扶贫任务,发展果木业才借给柘城县化肥厂钱。柘城县化肥厂新、老厂长安心红和安同治证言显示,借钱时双方有协议。这些都说明这都是魏合军工作范围以内的事。后来柘城县化肥厂破产是没有预料到的事,依次追究魏合军滥用职权罪是错误的。
关于法院认定魏合军贪污罪
         商丘市民权县法院对王铁臣为豫东宾馆买种子及卖给豫东宾馆的事实认定不清。商丘市中院的二审、再审裁定,河南省高院的裁定将买种子、卖树苗两件事混为一谈认定魏合军贪污,法院的认定错误。
         (1)法院对魏合军三张买种子条子上的钱的认定错误
           A法院包庇王铁臣,栽赃魏合军  案卷中王铁臣上缴公安机关101.9万元财产的笔录中显示;他从豫东宾馆魏合军处非法所得好多钱,愿意将101.9万元上缴以抵罪行。这101.9万元是王铁臣非法所得的全部吗?王铁臣非法所得的好多钱是那几笔钱?这些检察机关都没有查清,再审时我们向商丘市中院、河南省高院提出这个问题,两院再审裁定予以回避。我们认为王铁臣从豫东宾馆魏合军处非法所得到的101.9万元,正是王铁臣为豫东宾馆买种子的钱,法院却不追究王铁臣的诈骗罪,而是把这些钱认定是魏合军贪污,这是法院包庇王铁臣,栽赃魏合军。
          B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依据的是程序错误的材料和调查结果与魏合军所述不符的材料认定魏合军贪污,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
          1 案卷中公安局经侦队2008年7月22日、23日对魏合军问话笔录,是魏合军承认贪污的唯一材料。2008年3月7日检察院调查人员提前4个半月提取这份材料。王铁臣2008年7月26日问话材料,检察院2008年3月8日提前4个半月提取了这份材料。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3条,讯问笔录有瑕疵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河南省高院对这些材料不但没有让调查机关作出合理解释,并且依据这唯一材料仍然认定魏合军贪污,请最高人民法院查证这个笔录错误的原因。
          2 案卷中公安局经侦队2008年7月22日、23日对魏合军的问话笔录,检察机关调查结果与魏合军所述不符,法院依据公安局经侦队的问话材料认定魏合军贪污,法院的依据错误。
          3 法院片面的依据不实的证言认定魏合军贪污,证人王铁臣是这一案件的重要利害关系人,在买种子的问题上、收到条的签子上和是否收到的条的款项上,供述前后不一致反差大;赵玲玲是王铁臣的妻子,也是这一案件的关系利害人,所述证言没有印证,经办人朱某2008年8月以前,三次笔录和自书说明显示,42万元是他亲自送到王铁臣家,30万元是他领着王铁臣到财务科领的并当场给会计写有收条,2008年8月21日笔录朱某否认所经手的两笔款,但对经手9万元的款项没有否认,前者证言证明42万元和30万元这两笔款在王铁臣手中,后者一句话这两笔款项转嫁到魏合军身上,前后证言反差较大,对前后反差较大的证言,对反复不一致的证言在没有证据证实哪一个证言真伪的情况下,法院片面的依据后一次证言,认定魏合军贪污公款,法院认定错误,再审裁定却对这一问题避而不谈。
          4 法院对王铁臣为豫东宾馆买种子的事件认定错误
           a 法院对王铁臣第一次给豫东宾馆买九万元的种子的事认定错误,案卷中会计魏某、经办人朱某证言与账上记载一致,法院判决书篡改了证人证言。
              b 法院回避王铁臣到烟台办理的42万元和30万元种子的存在,对两次买种子事实认定错误。王铁臣、司机陈某、史某的证言均证明这两批种子存在,王铁臣证言还显示,魏合军不知道种子在什么地方可以买到,名义上派人跟他学技术,实际上是打听种子在什么地方买的,这说明魏合军不会自己买种子让王铁臣去接。另外王铁臣证言中只是讲这两次种子不是他买的,并没讲这两次种子不存在,法院却抛开王铁臣的证言,回避这两次种子,凭空认定魏合军贪污了这两次种子钱,法院是篡改、歪曲了证人证言。
             c 1998年12月15日30万元买种子的这张条子事实不清;第一,对条子上的款项王铁臣是否全部收到笔录有反复。第二,对买种子的数量、报价和种植情况王铁臣供述不一致。第三,会计的笔录、经办人翻供前的笔录、王铁臣翻供前的笔录所述一致,均证明条子上的钱由王铁臣领走,法院却依据王铁臣翻供后的证言、经办人翻供后的证言,篡改会计笔录的原意,认定魏合军给王铁臣7万元,自己贪污了23万元。法院的认定错误。
           (2)法院对魏合军贪污40万元树苗款的认定是错误
        a 1999年底王铁臣卖给豫东宾馆每棵树苗价格、应付给王铁臣多少树苗款事实不清。
                2007年7月16日王铁臣批捕不久的笔录说明,树苗每棵价格应是10.5元,给王铁臣每棵7元,不包括付给农民的3.5元,王铁臣卖给豫东宾馆15万棵树苗应得到100多万元,魏合军用三套房子抵了他60多万元的树苗款,其余的钱魏合军是如何付给王铁臣的,账上是否还显示欠王铁臣的钱?这件事事实不清。
               王铁臣2007年11月19日、2007年12月17日、2008年8月12日、2008年8月26日四次笔录说明,每棵树苗付给农民3.5元,付给王铁臣3.5元,树苗7元钱一棵。
               如果豫东宾馆购买王铁臣的果树苗,不包括付给农民每棵的3.5元,豫东宾馆应付给王铁臣105万元树苗款,豫东宾馆用三套房子抵了王铁臣60多万元,还应欠王铁臣40多万元,高学纯签字的40万元正是豫东宾馆应付给王铁臣的树苗款,王铁臣对果树苗的价格供述不一致,果树苗的价格及豫东宾馆应付给王铁臣多少树苗款事实不清,法院对魏合军贪污40万元树苗款的认定错误。
             b 法院对是谁让高学纯签四张条子的事实认定不清
              高学纯笔录显示,两张条子是陈德纯和赵彦伟让他签的,陈德纯和赵彦伟笔录显示,他们没让高学纯签过条子。高学纯在这两张条子上的事所述不实,高学纯为什么在这两张签条上说瞎话?他掩盖怎样的事实?检察机关没查清。判决书否定陈德纯让高学纯签字,认定这两张签条是赵彦伟让高学纯签的,法院篡改了赵彦伟的证言。另外两张签条是魏合军安排王铁臣找高学纯签字,还是王铁臣自己找高学纯签字事实不清。
            c 法院篡改了刘素芳的证言 刘素芳六次笔录和一次情况说明证明显示,1999年11、12月份和魏合军一起到王铁臣家送20万元钱,判决书上显示刘素芳到王铁臣家摘果子,11月、12月份树上还有果子可摘吗?法院再审裁定极力回避这一问题。
            d  法院对另一笔20万元的款项的认定事实不清。
            e  法院对魏合军贪污3.18万元认定错误。
              案卷中四位村支书的证言中没有任何地方显示“好处费或操心费”是用柿叶出售款相抵的,法院篡改了证人证言,再审裁定回避这一问题。
            e 法院对“魏合军以给种子脱毒名义 将100万元公款占有”的认定错误
             1 法院回避证人证言,认定王铁臣得到100万元后不办理手续是魏合军安排的,法院的认定错误。
              魏合军派孙永峰带00万元到东北通过王铁臣买树种和种子专利,王铁臣得到100万元后没有办理手续,和孙永峰同去东北的司机证言显示,100万元交给王铁臣后才打电话告诉魏合军,说明王铁臣将100万元拿走没有办理手续是孙永峰造成的,孙永峰办理显示,先请示魏合军后才把钱交给王铁臣是推脱责任,法院回避证人证言,认定王铁臣拿走100万元后不办理手续是魏合军安排的,法院的认定错误。
            2  2000年1月18日王铁臣从东北拉回来的是苹果还是种子事实不清
              我们向法院提供了包括去东北的孙永峰和司机张某及豫东宾馆11个部门的负责人、职工共18人证明,2000年元月份没有看见卸过苹果,王铁臣拉的苹果究竟哪去了?案卷中没有显示,案卷中只有另一被告王铁臣自己说,他2000年元月份从东北拉回来十几箱苹果,,如果王铁臣拉回的不是苹果而是种子,100万元就应该在王铁臣手中。司机张某只知道2000年元月6日带着100万元,元月14日拉回了种子,不知道2000年元月18日又从东北拉回一次种子,他们说100万元是脱毒费用是不了解情况是推测,证据不准确不应采信。
           3  关于100万元的用途事实不清
            关于孙永峰拿100万元到东北交给王铁臣,买韩教授种子及专利的费用,魏合军共有九次笔录所述一致,但是法院视而不见不予认定。
            魏合军笔录还显示,一是100万元王铁臣买的柿树种没给够,后来又补了20多袋梨树种,梨树种种到民权、柘城、平台,二是梨树种有七八百斤,三是梨树种子折合1毛五一粒,并有证据证明魏合军所述100万元用途的真实性。
           第一 案卷中刘素芳账上记载显示,2000年4月30日,付给货车司机梨树种运费3300元,没有买梨树种的款项记录,并且检察机关统计买种子情况时,也没有买梨树种的记录,为什么只付运费不付种子钱?案卷中没有这方面的材料。但梨树种运费的存在证明魏合军所述,王铁臣买的柿树种确实没给够,后来又补了20多袋梨树种的真实性。
           第二 民权县程庄乡500多亩地种的梨树,梁园区平台种了100多亩梨树,柘城县起台乡前韩村种的梨树种,都是有豫东宾馆提供的种子。这三个地方种了八九百亩的梨树,又一次证明了魏合军所述梨树种子的存在,证明魏合军所述王铁臣买的柿树种没给够,后来又补了20多袋梨树种的真实性。
          f  关于100万元的交接地点事实不清 法院在认定王铁臣将100万元现金交给魏合军这一重要情节,仅有王铁臣一人的供述,并且说法含糊不清,前后矛盾不一致,另外,2000年豫东宾馆家属院,保卫科24小时有人值班,案卷中没有这些人的调查材料,无法印证王铁臣供述的真实性。
          g  关于3200元的运费事实不清  一是 法院认定王铁臣供述的100万元现金,随十几箱苹果从东北带回交给魏合军,除王铁臣外唯一的证据就是孙永峰和张志军签字,刘素芳发款的3200元司机运费,刘素芳支付了司机3200元钱,是否就能证明王铁臣把100万元现金拉回?能否证明这100万元现金王铁臣确实给了魏合军?况且没有运送十几箱苹果货车司机的证言,3200元的运费事实不清。
         q  孙永峰为什么在2000年元月15日去辽宁熊岳出差报销2525元条上签“熊岳购种子”的费用事实不清。
           孙永峰多次笔录显示,去东北熊岳100万元是脱毒费用不是买种子,而差旅费报销条子上的记载是购种子费用,孙永峰的证言自相矛盾,法院依据孙永峰自相矛盾的证言,推翻证据上的记载的作法是错的。
           在众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法院认定魏合军贪污100万元是错误的,应该彻底纠正。河南省高院裁定显示,认为申诉人对王铁臣分赃3万元没有提出异议,就应该是认可。申诉人认为王铁臣不是得到分赃的三万元,而是100万元现金都在王铁臣手中,王铁臣诈骗了魏合军100万元,法院应该追究王铁臣的诈骗罪。
          t  法院对“魏合军将贪污的钱用来买古玩字画玉器”的认定错误
           第一 魏合军买古玩字画玉器是2006年的事,与所谓贪污100万元钱的时间相差8年。这些钱如何保存?每件物品购买的时间、过程、价格,没有调查材料显示,,每件物品都是现代工艺品、领导的题词、还是古玩字画没有经过有关专家的鉴定,法院把两件事连接在一起根本没有依据。
          第二 魏合军笔录显示购买古玩字画玉器的资金是借亲戚和豫东宾馆职工范国领的钱,而检察机关调查时亲戚怕受连累,不敢说与魏合军有来往,做了为证,现在他们说明了情况,检察机关没有去再次调查范国领,因此,法院对魏合军将贪污的钱用来买古玩字画玉器的认定错误。
         h  法院对魏合军贪污6.1万元的认定错误
          法院判决和裁定“魏合军将6.1万元扣除苏金玉2.5万元,余款被个人花费,对此魏合军作过供述”这一认定错误,魏合军该不该花这个钱?这个钱能不能认定为贪污?我们向法院提供了证据,法院却予以回避。事实是魏合军把魏庭(魏合军的侄子)的房子典当给典当行用于归还宾馆在银行的贷款,魏庭的小孩有病,在上海做开胸心脏手术,第一次手术失败,第二次手术魏庭无钱支付医疗费,以借钱名义向魏合军提出要去单位还款,魏合军到上海将2.8万元交给魏庭的妻子给小孩看病,是魏合军代表单位豫东宾馆归还魏庭的房款,不能认为是个人花费。还魏庭的钱并不等于不还农行的钱,农行与单位的贷款账目没结清,这笔款豫东宾馆账目有记载,只是先还谁后还谁的问题,无论还谁都是为单位还款,个人花费也是在单位欠个人钱款的基础上花费的,这是有前提的,在否定前提基础上认定魏合军花费属贪污是错误的。
        n  法院对魏合军贪污9.2488万元的认定错误
         关于魏合军给飞机场引资这件事,法院篡改事实真相,对证人的证言断章取义,法院的认定错误。理由如下;
         1  应天机场租赁豫东宾馆房屋合同,说明应天机场公司附设在豫东宾馆内,是两个单位合作的雏形。
         2 魏合军笔录显示出差是为两个单位引资  魏合军2007年9月7日笔录第二页显示;当时我在四川省绵阳地区为应天机场,也是为豫东宾馆今后的发展跑资金。
        肖华2007年8月30日笔录显示,魏合军为“豫东宾馆今后发展的方向”招商引资,这些笔录说明;一是魏合军出差两个目的,有豫东宾馆的利益在其中,前期费用应天机场已承担一部分,豫东宾馆应承担部分出差费用。
        3  应天机场候机楼与豫东宾馆综合楼的关系事实不清 案卷中2007年7月31日,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院王某证言、7月30日河南省建筑设计院副院长范某均证明,大概1996年、97年他们为豫东宾馆设计综合楼图纸,机场候机楼是在这个图纸基础上修改的,修改的情况案卷中没有材料显示,而这些材料证实的正是应天机场公司与豫东宾馆的关系和魏合军为应天机场公司引资的目的,检察机关回避这一事实不做调查,这件事属于事实不清,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引资与豫东宾馆无关,魏合军贪污9万余元是错误的。
        4  法院对“豫东宾馆没有招商引资任务”的认定是错误的  证据;2003年9月12日18时[刘满仓书记主持召开的联席会议纪要】及新宾馆选址意向,说明早在2003年领导就有指示要求,豫东宾馆引资改造,领导的指示就是豫东宾馆的招商任务。
        5  检察院对豫东宾馆干部和职工参与应天机场筹备工作没有调查  魏合军为落实市领导的指示,招商引资改造宾馆。豫东宾馆的部分领导和职工参与了候机楼图纸的修改和实地测量,为投资公司来商考察做准备,与应天机场公司一起接待投资公司来商考察、应天机场资金到位给宾使用、魏合军和宾馆的部分中层领导身兼两职,这些都说明豫东宾馆与应天机场公司合作正在进行中,魏合军招商引资有豫东宾馆的利益在其中,但这些情节调查机关都没有去调查,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认定魏合军贪污是错误的。
       3  关于魏合军受贿罪 
    法院对“魏合军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构成受贿罪”的认定错误   
       a   法院对魏合军使用资金是否合法的性质认定错误 
        法院将电器公司与豫东宾馆的关系认定错误   张云彪笔录和判决书第九页 民权县检察院对豫东电器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支配权的认定一致,认为豫东电器公司无实际经营、管理和财务支配权。那么魏合军就有权支配豫东电器公司的资金,魏合军使用电器公司用公款换的美元,实际上使用的是单位资金换的美元,是合法的资金。魏合军这两次交旅行社的费用是从豫东宾馆的餐厅帐上支出的,其他费用从电器公司支出、这是正常的支出。豫东宾馆各个岗位上都有账头,魏合军从任何一个岗位上支出都是正常的。法院无视这些证据的存在,认定张云彪用公款换美元是向魏合军行贿,这是睁着眼睛说瞎话。
       电器公司账上如何显示这笔钱事实不清  张云彪笔录显示魏合军出国用的美元是用公款换的,这笔钱电器公司账上如何显示,案卷中没有这些材料,这件事情检察机关没有调查清楚,我们向河南省高院提出要求调查这个问题,河南省高院回避不调查。
       b  关于资金的用途事实不清
       1  魏合军用合法资金为单位购买了东西
       魏合军笔录及庭审记录显示,魏合军出国回来给单位购买了美发厅用品和冲击钻。给单位美发厅购买的美发工具豫东宾馆账上有记载,给单位购买的冲击钻豫东宾馆账上和装修公司都有记载。但案卷中没有这些调查材料,这件事事实不清,我们曾向河南省高院提出线索要求调查,河南省高院置之不理不去调查,就认定我们的理由证据不足。
        2  魏合军用合法资金代表单位买了东西
          魏合军作为豫东宾馆法人对外要稳定客源,对内要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魏合军每次出国回来都给单位职工买些纪念品如;腰带、领带、皮鞋、护肤品等,1995年魏合军从法国回来带来大量的香水,将这些送给各单位和本单位的干部职工作纪念,每次出国回来他还买有大量的小饰品;男职工配饰用的钥匙链、小刀、小剪子、挖耳勺等,女职工用的饰品有;镀铜的和塑料珠子串的手链、项链等。买这些东西肯定用的都是美元,魏合军在单位是否报销过这些花费,案卷中为什么没有这些调查材料?我们向法院提供了十几份豫东宾馆职工的证言,法院视而不见随意践踏当事人的证据。
      3  魏合军用张云彪所换美元其中的一部分给张云彪本人买了东西。
         魏合军答辩状和庭审记录第六页、24页及上诉状显示,1995年1997年出国回来给张云彪本人买的东西有;小孩子的学习机、护肤品、项链和衣物等,这些物品如何认定?检察机关和法院为什么不去调查取证?为什么在张云彪的笔录中也没有记载?这些物品都是魏合军的妻子亲自送到张云彪家的,检察机关调查时已向调查人员作了说明,调查人员以她不了解情况为由拒绝给记录给张云彪个人买东西的情况,这些情况我们向河南省高院多次作了说明,要求河南省高院调查,河南省高院一直回避这个问题。
       因此,我们再一次强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查清张云彪给魏合军所换美元的真实用途。
       C  关于张云彪给魏合军所换美元的数额和换美元的过程事实不清
        第一 关于美元的数额张云彪和魏合军所述不符,并且张云彪的笔录有反复,也没有核实的材料。
        第二  张云彪所述换美元的数额美元任何依据证明其真实性,法院对魏合军受贿1.5万美元的认定错误。
       E  关于魏合军两次出国报销事实不清
        魏合军两次出国交给旅行社的两张单据是7.4万元(判决书记载的是8.4万元),发票上清楚显示是单位从银行汇给旅行社的款,这只是豫东宾馆给旅行社的费用,不需要魏合军本人报销。魏合军给单位买东西的花费和代表单位买东西的花费、以及按照规定出国人员应该补助的费用,才是魏合军应该报销的费用。这些费用魏合军如何报销的和豫东宾馆账上如何记载的,案卷中为何没有这方面的材料?法院将交旅行社的单据认定出国花费已经全部报销,张云彪给魏合军换美元就是行贿。法院法院如此认定魏合军受贿是错误。我们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调取这些账目澄清事实,还原事实真相。
       D  魏合军没有给张云彪谋取任何利益
         张云彪笔录中没有记载送美元前后向魏合军提过任何要求,魏合军笔录中也没有记载曾经为张云彪谋取任何利益,案卷中张云彪的聘干表和任免表分别是1994年填的和1997年填的,这是随单位的升格而变化的,只能说明张云彪的级别变化情况,不能说明魏合军为张云彪谋取了利益。
        因此法院对魏合军受贿罪认定错误。
      H  关于魏合军挪用公款罪
       1 法院将拨付给豫东宾馆实体-----豫东贸易实业公司的资金认定为魏合军挪用公款,法院的认定错误。理由如下
        第一 法院对豫东贸易公司的性质认定错误
        1993年,商丘市地委号召兴办实体,魏合军为了响应号召兴办了实体------豫东贸易实业公司,派刘德勤和张佰京负责经营,并按照中共商丘地委办公室《关于地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分流热播、人员创办实体的若干规定》【1992】38号文件办理了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实体,并按规定向实体支持了资金。
        【2007】10号司法会计鉴定书的结论错误。
         检察院没有提供完整的司法鉴定材料,导致{2007}10号司法会计鉴定书与事实不符,法院依据错误的司法鉴定认定豫东贸易公司的性质,法院的认定错误。
       检察院没有将豫东宾馆食品厂膳食科目提交司法鉴定,回避豫东宾馆食品厂和膳食科(餐饮部)半年内向贸易实业公司拨付的100多万元流动资金,导致{2007}10号司法会计鉴定书“豫东宾馆没有向豫东贸易实业公司拨付资金”的结论与事实不符。法院依据与事实不符的鉴定书,认定魏合军挪用公款,法院的认定错误。我们向河南省高院提供了豫东宾馆通过豫东食品厂半年内向贸易实业公司拨付资金的账目和豫东食品厂隶属于豫东宾馆的证明材料,河南省高院依然置之不理,仍坚持错误认定,请最高人民法院明辨是非正确认定。
      F  司法鉴定机关将“豫东食品厂”全称缩写为“食品厂”致使(2007)9号司法鉴定书中显示的,食品厂与豫东贸易公司往来资金的一笔账中,司法鉴定书将“豫东宾馆食品厂”的全称缩写为“食品厂”,篡改了豫东宾馆通过豫东宾馆食品厂向豫东贸易公司拨付资金的账目,因此(2007)9号司法会计鉴定书“豫东宾馆没有向贸易实业公司拨付资金”的结论错误。
      G  法院以在工商局在假设的前提下出示的证明,推翻14年前豫东贸易公司“全民所有制”性质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第二 法院篡改司法鉴定书结论
        {2007}9号司法鉴定书的结论是;豫东宾馆借给贸易公司张佰京货款的资金没入账,案卷中张佰京借条上清楚显示单位的名称及资金的用途,中行既有贸易公司的账户也有张佰京个人账户,而资金没入账不是魏合军的行为所致,法院以资金没入账认定魏合军挪用公款,法院的认定错误。
         另外鉴定书的结论只是说“豫东宾馆借给贸易公司张佰京货款的资金没入账”说明支持刘德勤的资金在贸易公司上显示,法院的判决裁定张佰京和刘德勤借款均未入贸易实业公司账户的认定错误,是篡改了司法鉴定结论。
         第三  张佰京和刘德勤的“聘书”有单位盖章,两位副总签字,说明办实体是经过单位领导班子研究的。
         第四  豫东宾馆派会计管理账目,派职工帮助经营,说明豫东贸易实业公司是豫东宾馆的实体隶属于豫东宾馆。
         第五  魏合军没有从中谋取任何利益
          根据2002年全国人大对刑法384条解释,魏合军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法院的认定错误。
         1   法院对魏合军挪用公款11万元的认定错误  理由是;
           魏合军是否归还11万元,法院的认定篡改了证人证言。
          案卷中路某和郭某证言说明;魏合军安排将宾馆的11万元资金借给肖华,一个小时后已归还单位,而且让宾馆借用了9万元,法院认定这笔款没归还还是篡改了证人证言。
          法院对应天机场与豫东宾馆的关系认定错误。
         豫东宾馆职工证人证言证明,应天机场公司与豫东宾馆的合作正在进行中,有宾馆的利益在其中宾馆理应出资金,理由同魏合军在豫东宾馆报销9万元出差费相同,法院对魏合军挪用公款11万元的认定错误。
          W  关于魏合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判决和裁定所依据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判决书清楚记载16个集资人的身份,他们全部是单位职工及职工的亲友,不是社会不特定人员。河南省高院裁定显示的“16个人均属于社会人员以职工名义或是其他名字进行的集资”,纯属睁着眼睛说瞎话。16个人既然是以职工的名字集资,说明他们是职工的亲友即亲戚朋友,不是社会不特定人员。最高法2010年司法解释18号文件对非法集资明确界定。河南省高院将“社会人员”和“社会不特定人员”等同,是对中国法律条文的篡改和践踏。期望最高人民法院对豫东宾馆集资事件机遇准确认定。
          综上所诉,法院判决和裁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存在着明显的错误。魏合军案件中有些证据是司法机关违法炮制的,有些认定的所谓事实用案卷中的证言就足以推翻;有些所谓证据是法院篡改了证人证言!对这样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我们不服,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我们要求魏合军一案能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公正公平的审理!!
     
 
                                                                       河南省柘城县陈青集镇砖桥集村九组     位合文    13673836226
 
                                                                                                                                                 魏合领 1556504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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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8-01 02:34
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轻罪辩护,缓刑,从轻减轻量刑,减刑,假释,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详询来电
回复时间: 2015-07-31 23:45
在我国目前,如果没有新的证据或事实出现,仅凭原有证据及一二审程序违法而要再审翻案是比较困难的。我们代理过的十余起最高院再审案件中,仅有一起因为严重的程序违法被指令再审。这个案件如你描述,只有找到关键突破口才有翻案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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