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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

北京-朝阳区 08-01 10:32  悬赏 0  发布者:xurr 给我留言  回答:(3)
2013年11月10日,我将自己的门面租赁给Y女士,并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每月6200元,并约定“乙方每半年缴纳一次房租,首次租金签合同当日支付,后续房租则以现金或银行转帐于每年的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交付下一个半年的租金。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如拖欠租金超过30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乙方押金。”2015年4月20日及后面的日子我多次要求Y女士交纳下一个半年的租金,Y女士拒不支付,并恶言相向,无奈之下,在今年的6月1号我将Y女士起诉至法院,我的诉讼主张是:1.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2.Y女士违约,依约不退回押金(我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会造成空房及其他损失)。但对方律师辩称,因Y女士实际租金已交到5月10日,到6月1日尚未满30天,不能解除合同。故特请教各位在线律师,约定交租金日(4月20日)在我提起诉讼已超过30天,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另我的诉讼主张是否有理有据、有法可依,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谢谢赐教!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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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8-01 12:18
您好!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建议委托律师协助。
回复时间: 2015-08-01 10:37
您好!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建议委托律师协助。
回复时间: 2015-08-01 17:40
你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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