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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

江西 04-25 23:39  悬赏 0  发布者:求圆 给我留言  回答:(0)
各位律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沪高法民一[2007]24号   其中  3、系争房屋虽经土改登记,但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前后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当事人以土改登记为证据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现在的问题是我在浦东川沙农村有两间父毌分给的老房子(解放前的平房)1991年办了宅基地使用证,2009年将其中一间在原位置进行了翻建,另一间因90岁老母住在里面不便翻建而沒有翻建,因翻建时只在原位置不改变面积还是平房故未向村里办申请报告。 现在我大老弟根据土改时的土地证上有他的名字在本月18曰左右向法院起诉我的两间房也有他的份。(土改时土地证上名字与他现在的名字不一样)其实父母都将原有房产都分给了我们三个兄弟,父毌在上世纪70年代口头分的,因在农村又是70年代沒有法律意识,分财产一般都是父母口头说了祘沒有立据,因我两在外地工作,分房情况是之后探亲回家才知道,大老弟的一份与小老弟连在一起,小老在重新建房时一起建掉了,之后大老弟回家知道后说“建了就祘了”( 现在他否认说过此话)。分房情况现在还可以由母亲、妹妹、堂弟作证。  現在要问的是我的两间房能符合上海高院   《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条中笫3条的精神吗?或者我大老弟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支持吗?  谢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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