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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1992年的规划证,1994年的房产证,1996年离婚, 户主1992年的规划证

湖南 08-02 07:25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户主1992年的规划证,1994年的房产证,1996年离婚, 户主1992年的规划证,1994年的房产证,1996年离婚,其中的民事调解书提到"共同财产除木兰女士摩托车归女方所有外,其他一切财产归户主所有",2000年的土地证,三证都是户主的名字。2000年协议卖房给我,现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中,房产局一定要以协议中的一切财产没有指名这处房产为由,一定要有女方的签字才能受理,请问这合理合法吗,一定要女方到场签字吗?房产局是否属于不作为,我该怎么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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