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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广东 07-04 16:23  悬赏 5  发布者:mire13…… 给我留言  回答:(1)
巨邦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与阳光证券公司签订股票承销协议。协议规定:阳光公司代理巨邦公司发售全部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期结束后,若股票未全部售出,则剩余部分退还给巨邦公司。发行期将至,但股票发行状况不理想,巨邦公司遂与凯利证券公司签订协议,由凯利公司承销未售出的股票,且凯利公司承诺,若承销期结束未能售完股票,则由凯利公司全部自行购入。
问:1.巨邦公司与阳光、凯利证券公司签订的分别属于何种承销协议?
    2.巨邦公司的行为有何不妥?发生纠纷应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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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7-04 16:55
发行股票应当有法律顾问的参与,问这个问题没有必要吧。好像是考试题。发行股票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如果发生纠纷,可以协商或者诉讼。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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