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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使用说明书的法律条款

陕西-西安 04-28 09:37  悬赏 0  发布者:330277…… 给我留言  回答:(1)
请问一下,是否有关于车辆使用说明书的法律条款。其中,有什么条件的限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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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4-28 17:54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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