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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

江苏-常州 08-03 14:03  悬赏 0  发布者:avjjjj 给我留言  回答:(3)
天津市某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房建公司)与天津市东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东达公司)与1999年5月27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房建公司承建天津市河东区某小区9号楼土建及水暖电工程。六层砖混结构,包工包料,580元/平方米,合同面积为4500平方米,合同价款261万元。按期竣工奖励20元/平方米,1999年5月27日开工同年12月18日竣工。1999年6月5日,房建公司与河南省新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浦公司)签订了合同协议义务转让协议,双方约定:由新浦公司履行该9号楼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按实际竣工面积由东达公司与新浦公司直接结算,该合同所需费用由新浦公司负担,房建公司五分公司(以下简称五分公司)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协议签订后,新浦公司承建了该9号楼的工程项目,于1999年5月28日进场施工。1999年9月10日,新浦公司又与东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新浦公司承建该小区4号楼土建及水暖电工程。也是六层砖混结构,包工包料,580元/平方米,合同面积为2400平方米,合同价款139.2万元。1999年9月12日开工,2000年8月18日竣工。9号楼施工期间,东达公司重新提供了9号楼的变更设计图,致工程增项,实际竣工时间为2000年7月24日,实际竣工面积7428.01平米,经对账双方认可该工程造价430.82458万元,该工程未进行结算。自1999年8月至2000年6月,东达公司陆续支付新浦公司9号楼工程款340万元,尚欠90.82458万元。2000年8月12日,4号楼如期竣工,2002年12月3日东达公司对4号楼工程合同进行结算,竣工面积为2517.79平方米,结算造价146.03182万元,减除水、电费及招标管理费后为145.01888万元,已付25万元,尚欠120.01888万元。新浦公司于2002年12月12日将东达公司告上法庭。
问题1:房建公司针对9号楼的建设施工合同转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原告的主体地位及被告的诉讼地位怎样?房建公司居于何种地位?请列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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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8-03 14:33
第一、转让的实质是工程转包,应为无效。
第二、新浦公司应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起诉东达公司。
回复时间: 2015-08-03 14:58
根据证据确定
回复时间: 2015-08-04 20:27
您好!合同转让行为如果得到了东达公司的同意,则有效。房建公司只有协助办理手续的义务而无工程款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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