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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关系

广东 04-28 23:03  悬赏 0  发布者:谭翠仪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是公司出纳,于今年2月份书面辞职,行政部曾通知多名应聘人员面试,但老板以各种理由不录用。到了4月4日,千挑万选后,终于请到一个曾做过两份出纳,两份会计的人。但入职两个星期,连很基本的岗位知识都不懂。我向老板如实告知,叫他考虑是否继续录用,如果不录用再另请他人。老板表示继续用她。到月底交接,老板还是觉得她不适合,就把她辞退了。要我再做一个月,我拒绝了,只答应他做到4月底。之后,他要我将采购员的借支清了,又要我将入职以来所有收入的收据列一份清单给他,又要我将存折的支出列一份明细。采购员每天都要借钱买材料,单据审批流程复杂,需要一段时间,他提出的要求根本是强人所难。如果我5月份开始就不去上班,是否会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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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4-29 09:40
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即可,需要保留好证据
回复时间: 2011-05-01 14:24
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你提前三十天以上向公司提出过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可以不支付你补偿的,而且可以追究你的赔偿责任。所以,建议你寻求其他办法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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