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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不同内容的借款合同,一笔200万元借款打官司。

北京 08-03 23:54  悬赏 10  发布者:115637…… 给我留言  回答:(4)
王A与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欠杨的房款。13年6月27日,王A骗杨说找到一家担保公司,可以帮他在银行贷款2000万元,他的房地产已经抵押给担保公司,还差部分抵押物,想用杨的部分房产抵押给担保公司,钱一到就给杨结清全部房款作诱惑;借款人王A、贷款人王B和杨三人在房管局办理抵押手续,杨、叶夫妇在抵押合同签字后,王A 采用调包法换成6月27日借款合同,借款200万元,无利息,还款日期12月27日;
  第二天,借款人王A、贷款人王B 又签订一份13年6月28日借款合同,借款200万元,利息3%,担保人王X、刘X,有抵押物地址,签字后当天放款80万元,三天后又放款114万元,贷款人扣利息6万元。还款日期12月31日。双方隐瞒交易长达10个月。共同编假话抵押人杨。直至2014年5月借款人逃逸。抵押人杨到公安报案。借款人王A 5月被逮捕。
  贷款人王B 14年9月用6月28日的借款合同起诉被告王A还本金和利息,被告杨在抵押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立案开庭审理,没有杨签字,一审裁定原告撤诉。
   撤诉第三天,贷款人王B用6月27日借款合同复印件再次起诉王A还本金和利息、被告杨、被告叶在抵押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立案,该案法官不管公安的“立案通知”,不顾被告杨“终止审理申请”,多次开庭;公安抓获诈骗嫌疑人王A后,王A交代了犯罪事实。并且在庭审中交代了欺骗杨的事实,法官视而不见。一审法院没有组织合议庭审理,法律程序违法,法律文书做假,原告无借款合同原件举证和相关证据,一审法院抛开“一笔200万元借款,两份不同性质的借款合同,那份借款合同为200万元借款负法律责任”的事实都没有搞清。对先刑事后民事,本院认为,基于不同的法律规定,不影响刑事、民事的各自审理。一审法院依据被诈骗的27日借款合同判决;一,被告王A支付本金200万元,按银行利息四倍,自2014年5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二,被告杨,被告叶在抵押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请律师评评,抵押担保人杨被诈骗合同担保的法律责任还有效吗?一 审法院的判决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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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8-04 09:56
你好,一般是无效的,可以搜集证据,上诉的
回复时间: 2015-08-04 10:16
你好,可以上诉的,委托律师
回复时间: 2015-08-04 14:26
您好,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是无效的,可以提起上诉。
回复时间: 2015-08-07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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