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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公司做了12年,公司要搬迁到江苏,要和我终结合同,

广东-深圳 08-04 23:01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6)
你好,我在公司做了12年,公司要搬迁到江苏,要和我终结合同,应该怎么赔偿呢?我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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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8-04 23:07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追问:

什么是经济补偿?像我这样的有吗?

回答:

因为公司的搬迁而解除劳动合同,你是有经济补偿的。就是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你这种情况一般有12个月的工资。

追问:

什么情况下才是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工资呢?

回答: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
(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
  包括以下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仍属于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回复时间: 2015-08-05 00:00
请律师帮计算。
回复时间: 2015-08-05 08:25
可要求补偿金。可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5-08-05 08:53
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5-08-05 08:58
公司搬迁到深圳市外的,劳动者不愿前往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5-08-05 09:46
公司从深圳搬到江苏,你可以不去,并且要求公司支付你经济补偿金,按照你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你可以要求12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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