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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

广东-汕头 05-04 11:53  悬赏 0  发布者:Y.S.P 给我留言  回答:(0)
**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男方)
被告(女方)现下落不明
原告***诉与被告***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后,被告***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间认识谈爱,***年结婚,XXX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共生?女?男,原告经常外出做工,承担家庭经济,而被告不尽家庭责任,经常结交社会上不三不四男女,原告多次好言相劝,被告不听劝告,并于XXXX年带着男孩与一走江湖人出走,原告曾多次外出寻找,毫无结果,至今杳无音讯,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准与被告离婚,并抚养?个子女,共有财产归其所有。
被告***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间经人介绍认识谈爱,***年结婚,XXX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共生?女?男,由于被告好逸恶劳,不尽家庭责任,双方为此发生吵闹。被告在XXXX带着儿子离家出走,原告曾多次外出寻找,但毫无结果,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在被告出走后,其?个女儿跟原告在一起生活,夫妻共有财产,眠床一个、自行车二辆、衣柜一个。原告于XXXX年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审理中,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请求追回被被告带走的儿子。因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公告期届满,被告***仍没有到庭,故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虽然生育?女?男,但是,被告好恶逸劳,不尽家庭责任,弃丈夫和?个女儿不管,私自外出长达十年之久,至今不落不明,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依据充分,可予照准,由于原告抚养?个女儿,经济负担较重,其共有财产均是日常生活用品,故原告请求共有财产归其所有,予以支持,婚生儿子已被被告带走可维持现状由被告抚养,原告提出追回儿子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 婚生子女:************由原告负责抚养,男孩由被告***负责抚养。抚养费、教育费等各自负担。孩子长大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 夫妻共有财产,眠床一个、自行车二辆、衣柜一个归原告所有。
四、 双方自用衣物各归所有。
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共**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7年
问题补充:
我想请问如果女方后来加来了,这段婚姻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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