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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有无过错

贵州-遵义 08-09 16:34  悬赏 0  发布者:qq5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于2005年按揭首付了一套商品房,向银行贷款30万,期限20年。还了一年按揭后无力承担后续的按揭贷款,在过了29个月后银行联系到我就拖欠29期的贷款按揭要求我凑钱补上29期的按揭款及滞纳金。由于我刚参加工作不久,这29期的按揭款和滞纳金我根本就拿不出来,于是在2009年9月银行一纸诉讼将我及房开商告上法庭,要求我赔偿贷款总额及其它费用。我接到法院传票并出庭表达了我的观点:“我现在没得钱,房子要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我自己的首付款和还的1年的按揭款我也不要了,我也是受害者。”(是口头表达的,无书面证据)。之后过了6年,银行也再没打过我电话,我一直认为那次出庭后银行就申请法院强制处理该房产,所以就当作这事过去了。那知就在今年8月份,我突然接到银行的电话,并告知我存在该银行的个人账户被冻结,需要我去处理9年前该房的原始问题(一直以来没还款),需要我签字银行才能拍卖我的房子。现在我存在的疑虑,希望得到解答为感。1、银行在这6年中未能告知我该房产一直未处理是否为工作上的过错?我需要承担这6年当中产生的按揭还款及滞纳金吗?2、银行在未通知我本人的前提下就冻结我的个人账户有无过错?3、当时法院传票中有一条表明“被告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银行)的诉讼请求及证明材料缺席判决”,请问这条表达的意思是否为当时我不出庭法院也可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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