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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政府地方文件规定建议哪个更有权威性呢?

 08-11 22:27  悬赏 40  发布者:138760…… 给我留言 地区:海南-海口 回答:(1)
事情是这样的,我是某个单位的协警员,在同工同岗同职称的情况下出现了老协警比新协警员低,论工作资质,学历,都是老协警员高,工作内容性质都一致,甚至我签署的是无期限合同,都属于非公益性岗位。 经过劳动仲裁,单位的举证观点是,政府文件注明“暂不调整工资”建议,工资由政府安排,我个人没有权利要求同工同酬的权利,同工不同酬已经可以定性定证,双方论点在于政府给予的建议,如败诉,这岂不是政府建议大于劳动法的优先执行权?大到可以剥夺我同工同酬的权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个人的观点是,政府给予聘用单位支出,在单位与地方财政产生争执或者损害劳动者权益下,是否应该由合约单位承担责任?财政给予的文件上注明的暂时不给予调整工资的只是建议!!该如何去理解?作为劳动者跟单位签署合同为何又被扯到财政去了?政府给单位拨款再给予我发工资是没错,但这其中牵扯到我作为劳动者的权益,这由谁买单?难道真的要让同工同酬成为可有可无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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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8月16日 08时19分
劳动法。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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