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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号重庆蔡家较大交通事故案

重庆-北碚 08-16 11:51  悬赏 0  发布者:张祖鑫 给我留言  回答:(0)
事发路段属于断头路,直行方向不通,道路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在合理的距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甚至警示标语牌,使驾驶员注意到前方道路不通,同时应当设置减速标志,以提醒驾驶员降低车速,便于采取制动措施,而事故发生时,道路管理部门仅仅设置了3块允许掉头的标志,这不仅不能起到警示作用,反而使驾驶员误认为前方道路通畅,只是此处可以掉头,故道路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及交通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所以请教大家这道路主管部门都有哪些单位?那个是主要责任单位?应该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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