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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下您,因性格不合,家庭暴力,我想要离婚,但男方不肯

湖南-衡阳 08-17 06:03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2)
您好,我想咨询下您,因性格不合,家庭暴力,我想要离婚,但男方不肯,我们已经分居两年了,而且上过两次诉,法院始终没有判决,而这两年内,男方以及其家里人不断地四处散播谣言,毁坏我的名声,已经对我和我的家人造成严重的影响,我们有一个女儿,如今三岁半了,现在在他那边,他也不让我探视,却想要我拿抚养费,我觉得他不给我看,我就不必要拿抚养费,今年我准备再去上诉,而他们家今年在砌房子,欠了很多债,请问您:我已经分居两年满期了,是否根据婚姻法可以判决离婚了,在这分居期间,他家里产生的债务要我承担,而我根本不知情,我有义务承担吗?他一而再的毁坏我的名誉,我是否可以追讨名誉损失费,我的女儿判给谁的可能性比较大?谢谢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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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8-17 06:45
你好,1、离婚可协议或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在户口所在地做离婚登记,诉讼离婚可在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对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可在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协议离婚由双方就离婚、孩子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 

3、无法协议离婚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如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搜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向法院起诉离婚吧 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婚后财产归双方共有,均分,但有过错一方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财产,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如果我的答案能给你带来帮助,请点击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进一步咨询。
追问:

谢谢您的回答,那么在分居两年期间,他们砌房子所欠下的债务,他们要我偿还,可我毫不知情,我有义务偿还吗?怎样认定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呢?我们已经分居满两年,期间上过两次诉,法院都以调解为由,没有判决离婚。

回答:

你好,无法证明的债务无需承担。起诉两次应当判决离婚

回复时间: 2015-08-17 18:45
上法院起诉离婚,第一次不能判离的话,6个月后再起诉一般会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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