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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前女友于2009年11月5号未婚生育一女(当时双方都未到婚龄)

浙江-台州 08-17 12:40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和我前女友于2009年11月5号未婚生育一女(当时双方都未到婚龄)。2011年4月由于我妈宫颈癌住院治疗,她不愿意照顾,在当年4月18号那天晚上走的,时至今日孩子一直是我抚养的。现在我们双方都各自成婚,我想再生育一胎,计生办要我们把原来所生的孩子罚款缴了之后才能领准生证,但现在女方不愿和我共同协调处理。我想走法律途径解决,请问我可以问她要她走之后至孩子成年期间的抚养费和罚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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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8-17 13:11
现在开始起诉 。
追问:

我现在人在外地,要回自己户口所在地,还是女方那边起诉?

回答:

对方户籍地。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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