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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的无奈

内蒙古-乌兰察布 08-18 14:06  悬赏 0  发布者:zhaope……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一名来自内蒙古乌兰察布察哈尔右翼后旗的拆迁户,在政府以旧城改造的名义下,城建部门多次挨家挨户的走访,登记,旗有关领导开会。在政府的积极参与下,经过协商,与2012年6月份进行拆迁,由于生活和孩子的问题,我们全家到呼和浩特打工。当时开发商答应的我们是原地回迁,因为当时是街面房。可是2013年在原房子的基础上盖起来的时候是,我回来看房子什么时候可以竣工,当时开发商说:你的房子没有盖。那是给信用社盖的,事后我才知道开发商以一平米一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信用社,并且已经装修完毕。说我的房子还在南边,马上可以动工。我一看向南移动30到40米的位置上有一片空地,当时多次找开发商,并且到政府,希望有关领导出面干涉一下,可政府的领导说着只能打官司,可我拿什么与开发商打官司,凭精力(开发商有的是时间与精力耗,可我呢,老婆身体不好,不出去干活的话,生活都成了困难)。凭财力(我连手续费都交不起,更别说请律师了)。因为我们是弱者,既然他们说给盖房子,只能等着。可是等了一年那片土地还是没有动工。像我们这样没有回迁回去的拆迁户还有三十多家,他们当时打着政府的名义进行拆迁。到今天还没有给我们解决,现在的我们已经无家可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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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8-18 14:08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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