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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费

广西-桂林 05-10 22:48  悬赏 0  发布者:yizhen……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8年,蒋某与黄某、刘某某三人签订养猪场承包协议,约定由黄某、刘某某分别承包种猪场和肉猪场,期限两年,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 日,第一年,种猪场的承包者黄某按协议约定向肉猪场交仔猪1400头,每头360元,少一头黄某补360元,肉猪场承包者刘某某每年交付蒋某肉猪1400头,每头250元,作为承包费,第一年合同履行,黄某按时交付仔猪1400头给刘某某,刘某某未按时交付承包费给蒋某,蒋某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承包费,法院判决因黄某已履行了交付仔猪的义务,故承包费应由刘某某给付原告。现蒋某再次起诉要求给付2009年的承包费,被告提出2009年交付仔猪头数及价格在协议中约定由双方根据市场猪肉价格协商确定,由于当时蒋某生病,虽协商过,但没有结果,故被告无法履行合同,另外,被告之一的黄某没有交付仔猪给被告刘某某,致使刘某某无法履行合同。如果按照原告所说依照第一年的计算方法,按交14400头仔猪,价格360元计算对被告刘某某不公平,因为2008年上半年猪肉价格高,但是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由于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猪肉市场价格下滑厉害,仔猪的市场价为170元每头,如果刘某某购买黄某的仔猪则价格为360元每头,二者相差190元,风险太大,根本赚不了钱,反而会亏损严重,导致刘某某不敢接受黄某的仔猪,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刘某某认为,合同订立的前提发生变化,履行成本过高。现在两个猪场均处于停产状态。现 蒋某起诉,法院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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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5-10 22:51
那就积极应诉,由法院判决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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