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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赔偿吗?

福建 07-13 15:48  悬赏 50  发布者:LKJ159 给我留言  回答:(5)
45岁进单位工作。过了50岁,到法定退休年龄了,单位不仅没辞退我,还跟我续签三年合同(因缴费年限不够,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合同有约定终止条件 :合同期满,乙方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合同有劳动局盖章。可合同只履行一年,单位就以实施条例21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为由解除了合同,且不付补偿金。合同是三月份签的,实施条例是九月份颁布的。现已诉至法院,我起诉的理由是当时签合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现又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借口,不合理 。法律不溯及既往,合同是在实施条例颁布前签的 。被告答辩状如下:“原告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 ,虽然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但依据《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被告仍然有权与原告终止合同,而且不需要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款”。到底依合同约定还是依法定 ?如依法定,当时实施条例还没出台,有劳各位律师分析一下,现还没开庭,开庭后我会把结果告诉各位的,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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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补充:
补偿金该如何计算?进单位七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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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07-13 15:52
应当给予补偿。
回复时间: 2009-07-13 16:17
单位不应以现在的法律来抗辩以前签的合同,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09-07-13 17:21
可以要求赔偿。
回复时间: 2009-07-14 04:03
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并结合《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回复时间: 2009-07-23 13:47

  达到退休年龄以后,你与单位之间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而是雇佣关系。单位终止合同可以不支付补偿,但如果是违约终止,你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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