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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抚养费

 05-11 14:47  悬赏 10  发布者:sunjun…… 给我留言 地区:河南-南阳 回答:(1)
律师你好,请教下问题,哥哥小孩今年12岁,5岁以前在外婆家抚养,哥哥每年都给他外婆生活费(就是小孩抚养费)现在也没有给他外婆抚养费的收费凭证了,5岁的时候小孩的妈妈因病去世,哥哥把小孩给我抚养,在我哥哥的同意下我也给小孩上了我家户口,现在已经7年过去了,小孩以前的外婆在次向我讨要小孩5岁以前的抚养费,要我给1万元,不给钱天天在我亲戚门口骂(因为我人不在家),,我该怎么办? 给还是不给??给的话2000年到2004年在南阳市贫困农村 的经济水平4年该给他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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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年05月11日 15时34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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