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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安徽-巢湖 05-12 09:34  悬赏 20  发布者:vXC7469 回答:(2)
芜湖某建筑集团公司招标某小区安置房整体建设以后,张某以个人名义承包了该小区的1,2号楼工程,并以其本人的名义,将其中的瓦工工程分包给王某,张某以芜湖某建筑集团公司的名义进行管理。后该小区经建设局检查,该小区的瓦工项目不合格,张某垫资30余万元进行整改。现张某以个人名气起诉王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请问:1,该案的诉讼主体是否无效,以裁定驳回诉讼处理?2,如果可以不驳回,是否以无效合同处理?所受的损失是否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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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5-12 14:57
个人不是建设工程的承包主体,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是发生纠纷的根源,发包人有过错,应三方承担损失。整改后工程已经合格,关于主体问题发包方主体合格,承包人不合格,认定合同无效也不能适用双返还,按过错担责。
回复时间: 2011-05-14 09:23
合同无效,损失由张某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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