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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转移问题

陕西-咸阳 08-25 15:33  悬赏 0  发布者:莫语嫣然 给我留言  回答:(6)
2014年4月从陕西省宝鸡市一家有自主管理档案权利的国企辞职,未转档案,2015年欲转回陕西省泾阳县人才交流中心,需开具行政介绍信,可宝鸡单位不予开具,请问原单位有义务开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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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8-25 15:35
原单位有义务开具。
回复时间: 2015-08-25 15:37
宝鸡单位应当为你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回复时间: 2015-08-25 15:41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回复时间: 2015-08-25 15:44
原单位有义务开具.
回复时间: 2015-08-25 16:11
你好,有义务的。
回复时间: 2015-08-27 10:31
原单位有义务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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