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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企业需要为由延长员工劳动时间是否有法理依据

四川-成都 07-16 08:59  悬赏 30  发布者:qql196……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是银行从事临柜工作的普通职员,刚进单位时实行的是一天两班倒的工作(例如:上午8-12点和下午12-17点。不享受节假日)。2006年起,我们的工作时间被调整为连续工作两天再休息一天的两休一工作制(工作时间为8-17点,夏令时8-18点,不享受节假日,除吃饭时间无午休)时间一直延续至今。(其它岗位工作时间至今未变)其间曾经由于员工的一至反对暂停实施过,但后来又被管理层以种种理由重新实施。需要说明的是:其间我们享受的是每日一餐的伙食补贴而不是劳动法所规定的加班工资。 
 每天要面对大量客户导致我们长时间精力高度集中后所带来了业务差错风险的增加以及服务质量的下降。我想问,银行如此安排,在司法上是不是有法有理可依?不是说我们的社会是同工同酬、按劳所得吗?为什么同样的薪酬同样的企业,我们要比别人每月多工作40小时且不享受法定节日,为什么我们比别人多付出了却只能拿相同的工资? 
   非常希望能有法律界的专家能帮我们和我们这个群体解答我们的困惑,并留下你的看法。假如我们提起诉讼,我们要如何举证?能多大程度为我们争取自身的权益?可能需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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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7-16 12:07
可以提交仲裁要求加班费,但是证据比较难取。
回复时间: 2009-07-16 17:00

 法定节假日是必须支付加班工资的,你们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09-07-16 18:33
可以申请进行仲裁/
回复时间: 2009-07-16 22:41
你好,除非经批准实行综合工时制,应于休息日轮休,否则累计每日超过8小时,应支付加班费。
回复时间: 2009-07-19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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