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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备注:如果还款期到未还,用车子做抵押,有法律责任吗?

陕西-西安 05-15 08:44  悬赏 20  发布者:JHk5180 回答:(7)
我哥借了钱买车,当时在借条上写了:到期不还用车子做抵押,对方找黑社会拦车时我哥不给,对方就把我哥打伤,把司机捅了!请问:借条上用车子做抵押法律上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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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5-15 09:17
应当办理低押登记的,否则不产生效力
  •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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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5-18 09:51
汽车抵押实行登记对抗制,不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结合本案,你哥哥与他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生效的。但是现在债权人为实现抵押权,采取极极端面方式找黑社会抢车,并殴打、伤害他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你应要求公安机关先追究其刑事责任。民事纠纷,另行处理。
回复时间: 2011-05-15 08:49
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生效。
回复时间: 2011-05-15 08:51
虽没办理抵押登记但有效,但对方采取暴力拦截的行为i构成犯罪,报警
回复时间: 2011-05-15 08:53
借条有效。不还款就给车。
回复时间: 2011-05-15 08:53
关于车辆抵押未履行登记手续的效力问题,我国的《物权法》及《担保法》对此做了不同的规定。
《担保法》中规定,以车辆抵押属于登记生效,即自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才生效。但是,根据新法优于旧法适用的原则,后颁布施行的《物权法》的做了不同的规定,即:不动产及其相关权利进行抵押时,实行登记生效制,而以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抵押的,实行登记对抗制。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依照该规定,汽车抵押实行登记对抗制,不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此,汽车抵押只要签订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
结合本案,你哥哥与他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生效的。但是现在债权人为实现抵押权,采取极极端面方式找黑社会抢车,并殴打、伤害他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你应要求公安机关先追究其刑事责任。民事纠纷,另行处理。
回复时间: 2011-05-15 18:01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担保法》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以车辆抵押的,必须办理登记,否则该抵押无效;
    3,对方就把你哥打伤,把司机捅了,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方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当然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5,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交通费等。
    6,对方致你你哥损害依法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而且还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并不能因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并不能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通俗点说就是既要打,还要罚;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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