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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得到总经销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医疗器械销售,是否触犯法律?作为合伙人可能面临什么风险?

上海 08-28 15:23  悬赏 0  发布者:美丽无国界 给我留言  回答:(15)
本公司从国外第三方进口了正规的某大牌医疗产品(2类,3类),该类产品在中国药监局有注册和备案,属于可以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最后流向是公立医院)。但是我司并没有得到该医疗产品在中国分公司(总经销商)的销售许可,如果总经销商起诉我司,请问我司会承担什么法律惩罚?作为合伙人的我会面临什么风险?
强调几点
1.正规海关报关进口
2.产品为海外生产厂正品(产品及包装完全和国内销售的一致)
3.没有得到该品牌国内总经销商授权
4.本公司不直接销售医院而是分销给其他合法代理商
5.本公司为合法证照齐全的医疗器械公司,有进口权。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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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8-28 17:11
如果没有得到特许,属侵犯商标权行为。
回复时间: 2015-08-30 23:55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关于你进口的行为系合法进口,手续齐全的,那么对于进口的行为应该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了。可以放心的。
   二、本案的焦点就是在于销售的问题,对于已经进口的产品如何销售,或者让销售工作变得更加有层次和授权的问题。因为销售的必须有代理权限,私自销售的,构成侵权的。这一点会引起纠纷与诉讼问题的。
   三、关于您让合法代理商销售的问题,因为是国内代理商的货源是在您方,也是第一层级的销售,规避风险的可能不大的。
   四,现在的措施,是停止销售侵权的行为比较好。
   五,关于合伙的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六、本案的关键还是希望你与经销商达成合作协议来共谋营利的,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回复时间: 2015-08-28 15:42
你好
    1、你从国外合法进口了该产品,你和该公司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在你支付了合同对价后,你即取得了该产品的所有权,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你将该产品转卖给其他人或者分销给其他合法代理商,属于合法行使处分权,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所以是合法的。
    2、唯一可能需要担心的是在你的进口该产品的合同中,是否约定了禁止你销售给第三人的条款,如果有约定,要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那么你可以对该产品自由买卖。
    3、另外,在你往外分销的时候,注意只能销售该产品,不能以该品牌代理商的名义销售,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加我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我的补充: 2015-08-28 16:19
给你提供两个案例,其中第一个案例,平行进口商败诉,原因是无法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来源于国外的商标所有权人;第二个案例,平行进口商胜诉,原因是其合法进口,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以,综合来看,判断进口商是否侵权,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要看其是否按照国家的规定合法进口,如果是合法的,就没有问题,如果不能证明其产品是合法进口而来,就会被判侵权。

附两个案例:

1、 上海利华vs “Lux”不正当竞争案
1986年中外合资企业上海利华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利华")成立,外方为荷兰联合利华有限公司(荷兰利华)。1997年9月,荷兰利华与上海利华签订《联合利华商标许可合同》,许可后者在中国大陆使用其已经在中国进行注册的"LUX"和"LUX力士"两商标。1998年10月双方对合同进行修订,将商标许可方式改为独占许可使用,并订明:如果发现任何侵犯本协议授予的权利的行为,被许可方有权对任何侵犯这种权利的侵权人采取法律措施或者其他被许可人认为适当的行动。根据该合同,上海利华是"LUX"(力士)商标产品在中国大陆唯一的生产、销售和进口权人。上海利华将该合同在国家商标局和海关总署进行了备案。1999年5月28日,中国广州海关下属的佛山海关发现并扣留了一批由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进出口贸易公司进口的泰国产"LUX力士"香皂。上海利华有限公司随即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进出口公司侵犯了其对"LUX"(力士)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2000年初,广州中院对该案做出判决,认定被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进出口贸易公司侵犯了原告对"LUX"以及"LUX力士"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并要求被告停止进口、公开道歉以及赔偿损失。本案被告辩称,他所进口的"LUX"牌香皂是经"LUX"商标权人许可在泰国合法制造的正牌产品,其进口行为合法.但广州高级人民法院以被告无法证明其进口的"LUX"香皂来源于上述注册商标人(即荷兰利华)为由,将这些产品视为冒牌货,判决被告败诉。

2、“AN’GE”牌服装不正当竞争案
(法国)AN’GE股份有限公司享有AN’GE商标专有权,2000年10月30日,原告北京法华毅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法国)AN’GE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商业许可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以不确定的方式使用(法国)AN’GE股份有限公司专有的 AN’GE商标和有关特殊标识,并取得了在中国北京、重庆等地特定地域内销售 “AN’GE”牌服装的独家经营权,包括(法国)AN’GE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任何其他公司和个人均无权在上述城市经销 “AN’GE”牌服装。迄今为止,(法国)AN’GE股份有限公司未曾许可除原告以外的其他公司在中国内地使用 “AN’GE”商标标识并经销 “AN’GE”牌服装。被告北京世纪恒远科贸有限公司自2001年4月至今在被告重庆大都会广场太平洋百货公司开设专柜销售“AN’GE”牌服装,其销售的“AN’GE”牌服装是由重庆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代理由香港瑞金公司进口的。香港瑞金公司为香港销售“AN’GE”牌服装的经销商。
本案中,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独家经营权”,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被告则以原告取得的独家经营权不能对抗特许经营合同以外第三人作为抗辩事由并辩称其进口 “AN’GE”牌服装的行为合法,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朝阳法院认为原告取得的独家经营权仅是一种依约定取得的权利,该权利内容只能约束签约双方,而不具有对抗合同以外合法第三人的效力。而且该独家经营权并不排斥其他经营者在同一市场以合法形式经营该商标的商品,即原告无权以其独家经营权对抗第一被告的经营行为。因此,朝阳法院判定二被告的行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最终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了原告在授权地域内对 “AN’GE”牌服装的独家经营权,二审法院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认了原告对 “AN’GE”商标的独占使用权。然而,两级法院却一致认定被告的进口行为正当合法,既不存在侵权因素又构成不正当竞争因而对原告的诉求未予支持。
回复时间: 2015-08-28 16:02
你好,只要你的产品是正规途径进口的,你就可以使用。但是你这个涉及平行进口,如果销售的话,涉嫌侵犯总经销商的权益。
回复时间: 2015-08-28 16:07
没有得到该医疗产品在中国分公司(总经销商)的销售许可,擅自销售属于侵权行为。
公司面临停止销售,赔偿损失风险。
公司股东一般不用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5-08-28 16:19
该产品的国外生产商或者有权销售方可以追究你方的行为;
国内总经销商的权限来源于国外,他应该没有权利追究你方责任,垄断市场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公司股东出资到位后不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5-08-28 16:45
这看国外第三方是否有权利销售这个产品给你。如果该第三方有权销售的话,则你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该第三方无权的话,你有可能侵犯了对方专利权。
我的补充: 2015-08-28 16:46
这和中国总经销商没有关系,不论何种情况,总经销无法以独家经销权的角度追究你的责任。
回复时间: 2015-08-28 16:55
你好!根据你的提问,我在分析后认为:
    首先,你通过正规海关报关进口,产品为海外生产厂正品(产品及包装完全和国内销售的一致),你公司为合法公司,有进口权。所以只要你进口的国家属于该医疗设备的原产国或者属于原产国授权的销售国,你的进口行为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否则进口本身就违法。
    其次,我国对医疗设备的销售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证件,开办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办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综上,你是符合上述条件,办理了登记备案去得经营许可证?如果是,你的经营行为合法。
    所以,具备以上条件,你的进口行为合法。但是如果购买的属于名牌医疗产品,就会涉及到销售侵权问题。该品牌国内总经销,是依据名牌产品生产商的书面授权,经国家工商登记保护的销售经营公司,如果原产国厂家授权国内总经销独家代理销售权,你进口后在国内的销售行为属于侵权,是需要进过国内总经销的同意的,除非原生产国给与你签订的进口合同中对你的销售行为予以认可,且原产国对国内总经销企业有该方面的解释权,你是才有权销售,否则对方可以按照侵权起诉你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虽然你公司不直接销售医院而是分销给其他合法代理商,但这属于变相销售的一种。
    再者,你作为合伙人,你的公司性质为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综上,你作为合伙人,根据你公司合伙的性质,承当责任的情况如上。
    最后,建议你与国内总经销商积极协商,双方达成共识,可以签订国内销售协议,避免侵权,给公司带来损失。
        (其他问题可以继续追问,对回答满意请采纳!)
我的补充: 2015-08-28 17:12
补充注意两点:
1、在国内不要依该品牌医疗产品特许经营权人的身份销售,包括你下属的代理商也一样。
2、保留进口合同及相关证明,如被起诉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你可以据此进行抗辩,提高胜诉率。
望采纳!谢谢!
回复时间: 2015-08-28 18:01
只要你公司的进货途径合法,且第三方销售行为合法,根据你提供的条件,你公司可以进行销售。至于你公司能否在国内销售该产品,于该产品在国内的总经销商是否许可没有关系。所以你公司是不会承担法律责任的。合伙人承担的责任,是根据其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的不同而不同,如果你是普通合伙人,则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有限合伙人,只就其出资额承担连带责任。
回复时间: 2015-08-28 19:39
您好!只要国外第三方是合法销售给你公司,则你公司可合法在中国境内销售。
回复时间: 2015-08-28 23:20
你的情况属于经济纠纷,未得到销售许可,构成侵权。
回复时间: 2015-08-29 07:53
如果没有得到特许,属侵犯商标权行为。
回复时间: 2015-08-29 16:06
需要承担民治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5-08-30 12:04
第一、你与第三方的买卖合法有效;
第二、中国总经销与你之间没有法律关系;
第三、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制造商或销售商损害了中国总经销的经销权,他们之间可能构成违约。
第四、股东与公司没直接利害关系。
回复时间: 2015-08-30 22:25
购进医疗器械后加价或减价销售给他人,不以代理商或经销商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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