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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伤赔偿

广东-韶关 05-18 08:25  悬赏 0  发布者:dojoyw…… 给我留言  回答:(2)
有一个人在商场购物时,由于商场员工的不小心,将其左趾轻微擦伤,当晚已去医院处理,没伤到骨头,只是软组织失传伤,无需住院。双方在赔偿金额上未能达成一致,后伤者自行住院治疗,现伤者已出院,并向当地消委会提起投诉,索赔人民币9000元(包括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工费、营养费、伙食费)。作为过错方应该如何应对?
问题补充:
事民当晚及随后3天的医疗费,过错方已支付。
过错方现已辞职。
伤者自行住院时,是在骨伤科住院,用的药大部分是用于骨伤治疗的,过错方可以拒付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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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5-18 08:53
过错方应该很难拒付。可以从商场员工在工作时间的角度去考虑。
回复时间: 2011-05-19 22:58
员工是在履行雇佣工作过程中致人损伤的,可以要求伤者向雇主(商场)索赔。
另外,员工可视是否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情况向劳动局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商场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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