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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于1995年7月相识相恋,1997年登记结婚,2000年生育儿子华华。2002年我们购置了一

 09-01 22:22  悬赏 0  发布者:网友地区:广西-广西 回答:(1)
我和丈夫于1995年7月相识相恋,1997年登记结婚,2000年生育儿子华华。2002年我们购置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一家三口名下。后我们夫妻感情日益淡化,现我要求离婚,想知到该房屋应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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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年09月01日 22时26分
您好,根据您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首先,您及丈夫以及婚生子华华对于该房屋系共同共有人。依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至于是否出资,在所不问。也就是说,不能以华华未出资为由而否认其为产权人之事实。鉴于系争房屋登记在王小姐一家三人名下,且三人在购置房屋和取得房屋所有权时系家庭关系,故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依据《物权法》第3条之规定,三人对系争房屋系共同共有人。其次,房屋的分割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之规定,除共有人之间有特别的分割约定外,共同共有的房屋分割以均等分割为原则,适当考虑共有人的贡献大小。根据您的情况中,鉴于华华在购置房屋时并未实际出资,若你们夫妻双方可就房屋分割问题协商一致,且其协商结果未损害华华的利益,则以其协商意见为标准。若夫妻双方无法就房屋分割问题协商一致,则在分割系争房屋时,法院可酌情调整华华所占有的产权份额,即华华的份额一般应低于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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