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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

甘肃-嘉峪关 09-02 09:15  悬赏 0  发布者:土豆34 给我留言  回答:(3)
甲乙二人于一月之前向我出具欠款欠条一张,二人同为欠款人,欠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出具欠条一星期以后,我向其催款,二人向我出具还款保证书,但是因我没有注意,二人在落款时,甲为借款人,乙为担保人,请问,乙现在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到底是欠款人还是担保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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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9-02 16:42
连带责任。
回复时间: 2015-09-02 09:30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分别就同一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
回复时间: 2015-09-02 12:01
你好,个人认为还是欠款人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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