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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精神疾病的人损坏物品,或者伤害他人应该要怎么赔偿

山东-青岛 09-02 19:36  悬赏 0  发布者:sally1…… 给我留言  回答:(1)
这个病人已离异,有一孩子,再外地上大学,现在自己独居,有自理能力,假如说以后,做了伤害他人或者损坏物品的行为,赔偿的话,是找谁赔偿呢?

监护人先是成年子女,但是他的孩子现在还在读书,可以担任监护人吗?其他近亲亲属(姐妹),一个身体不好(有癌症),白天照顾母亲,另一个白天上班,晚上照顾母亲,没有时间来照看病人,这样的情况下,可以担任这个病人的监护人吗?

再就是,这种情况需要提前通知居委会和派出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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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9-02 22:27
监护人赔偿,
追问:

监护人是谁?病人的姐姐小时候抱到亲戚家当养女,也算在近亲亲属里吗?

回答: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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