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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善意第三人的界定问题

黑龙江-哈尔滨 09-04 17:02  悬赏 0  发布者:李秀山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2012年4月通过抵债的方式购得一处房产后居住至今,并代卖房者交付了所有进户费用、并一直以卖房者的名义交物业费、电梯费、包烧费,并且目前为止已经支付超过70%的房款。当时卖房者只有合同,没有房产手续。期间卖房者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与开发商签定的购房合同抵押给他人用于借款。由于其还不上借款,被对方起诉到法院,2014年2月被法院裁定查封此房。但实际我并未被通知搬出和见到其采取任何查封措施。现提问三个问题:1、我是否属于诉讼第三人?2、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3、法院裁决后其诉讼案并未执行完毕算诉讼结束吗?我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查封异议,是否在法律界定的诉讼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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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9-04 18:12
您好!可以对法院的查封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措施。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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