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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关于欠物管费的纠纷

 05-20 12:54  悬赏 0  发布者:bili_h…… 给我留言 地区:重庆-渝北 回答:(3)
业委会解聘前物管后未经业主大会讨论私下与新物管公司签订合同,外加新服务不好,我于2008年12月至今未缴物管费,现被物管公司告上法院,要缴纳2008年12月至2011年3月的物管费及滞纳金,同时被告的有好几家左右,请问我应该如何应诉?
问题补充:
可问题是业委会与物管签订合同是2008年11月,而新的重庆市物管条列自2009年才执行,所以郁闷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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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5月20日 13时05分
积极应诉。提出物管企业服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方面的证据材料,期望得到法庭的支持;物管企业服务无问题的,你应缴纳物管费。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5-20 14:51
委托律师积极应诉
回复时间: 2011-05-20 16:19
建议积极应诉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补选或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必要经费及来源以及经费管理办法; 
  (四)撤销或者变更业主委员会超越权限的决定;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六)决定提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申请; 
  (七)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对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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