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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纠纷

湖南-郴州 09-10 16:52  悬赏 0  发布者:xiaoda…… 给我留言  回答:(0)
2014年1月14日7点00分许,谭长信驾驶的轻型摩托车搭乘邓某和邓程杰撞到了行人丙,谭长信负主要责任。车子买了保险。保险公司都给各方赔了钱。现在问题是,谭长信本人应承担行人的损失没有得到赔偿。
1.保险公司支付谭长信损失,合法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2.根据民诉意见104、人民法院对债务人 到期 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本案四方都起诉到了法院,本案诉讼中,保险公对各方当事人赔偿标准和项目都持有很大的异议,在法院没有判决前,行人丙可以申请法院通知保险公限制支付谭长信的保险赔偿款吗
问题补充:
1, 法院判决没有生效前,属于当事人被告谭某信的到期收益吗
2, 法院判决没有生效前,属于行人丙的到期收益吗
3, 现在保险公司接到法院执行通知后,分别向行人丙和其他四人支付了保险金。行人丙拿到钱跑了未支付搭车人损失,搭车人可以找保险公司赔钱吗
4, 没有判决前,和判决后生效前搭车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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