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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地方规定是否可认定与上级规定有冲突而无效?
广东-东莞 05-25 13:02 悬赏 20 发布者:jJv4216 回答:(1) 按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之规定:“已生育一胎的,提倡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已生育两胎的,提倡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又依照《xx县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意见》x发[2011]7号文件的规定:“生育一男孩妇女必须在产后90天内实施上环手术,生育二孩以上夫妇其中一方必须在90天内落实结扎手术”;“属上环或结扎禁忌症对象需暂缓手术或改用其它避孕措施的,必须取得县计生服务站医学检查证明,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签订“知情同意书”和相关合同,方可改用其它适用的节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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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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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5-25 14:03
地方的工作意见违反了省级规定,将“提倡选择”变成了“必须落实”,侵犯了基本人权,违反了上位法,因此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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