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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问题

江西-吉安 09-15 11:06  悬赏 0  发布者:186653…… 给我留言  回答:(1)
因交警填写伤残鉴定委托书时,关于三期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只写了误工期,导致伤残鉴定机构只鉴定了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相关没有详细说明,导致后面保险公司只承诺支付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 因受伤部位为小腿及牙齿,伤残鉴定等级为10级,当时在医院只住院了18天就回家疗养了。但一直坐轮椅 后来对赔偿金额不服,上述到法院,法院以无实际证据为由,驳回了。 后再次找交警后,他们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上补充了三期鉴定(明确写了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速电话告知伤残鉴定机构(吉安阳光司法鉴定 18979683592 张),要求补充鉴定。当时该鉴定人员同意了,但等到把补充的伤残鉴定委托书给他的时候,他在未出具详细条款情况下,坚持说出院了就没有营养费和护理费。 鉴定费用一分不少的收了(600/每项),对于我们提出的疑问给不出合理的解释,这算什么司法鉴定。 接下来,我还能做什么?能否更换鉴定机构? 是否只能由法院出具委托书更换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想请一位有相关经验的律师,帮忙解决该问题。前期有请律师,但没起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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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9-15 20:33
委托事项要写明确,应委托鉴定出院后休息时间,出院后营养期及护理期。对鉴定不服可更换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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