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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

安徽-铜陵 09-16 10:49  悬赏 15  发布者:陈述 给我留言  回答:(2)
2010年甲方将自住房出租给乙方杨某用于经营超市,其房屋一侧有一空地(属甲方农村集体承包地),也同意乙方使用,但如甲方需要,乙方需无条件归还。2012年公交公司与杨某私自达成协议,由杨某在上述地块上建一简易活动板房租给公交公司用于公交值班调度。甲方知道后即找到乙方杨某,杨承诺将此租金归付于甲方。后杨以种种借口并不兑现承诺。2015年初,协议重新签订,甲方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但由于杨某长期在外加之主观故意不见,致使此简易房问题未能得到解决。故甲方多次找到公交公司,希望与其协商解决,但公交公司认为其所租简易房与甲无关,甲方只能要求乙方杨某拆除或移出,而无权干涉其使用。请问,在法律上甲方可以主张哪些权利?公交公司及杨某有哪些过错或责任?希望得到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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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9-16 10:52
这是可以收集证据诉讼解决的
追问:

请问,关于哪些方面的证据?

回复时间: 2015-09-16 22:06
首先,根据你们的出租协议,乙方违约。杨承诺将租金给付与你,可有书面证据证明。你有权让公交公司拆除其简易房屋,并可以要求杨某赔偿你的损失以及违约金。
追问:

简易房属于杨某出租给公交公司,按我的理解可以要求杨某拆除,但杨某终不见其人。您认为可以且有权让公交公司拆除,是不是这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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