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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做法对吗?

 05-27 17:22  悬赏 0  发布者:yueyun……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7)
我在一所学院连续工作了13.5年,单位只在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出台的时候,跟我连续签了2年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后就没有续签,一直过了10个月后,又要求补签聘用合同,而且签订日期也是上一份合同的到期时间,也就是说是10个月前的日期。在补签合同两个月后,给我们开会说,合同到期终止了,因为学院法人消失,各位以后就和学院没有关系了。单位的做法对吗?劳动法不是规定连续十年在一个单位工作的不能无故解聘吗?单位这样做是不是应该对我们作出赔偿?都能赔偿哪些方面?谢谢。
问题补充:
单位在给我们补签聘用合同的时候,已经明确知道单位法人要被取消,所以签完合同没有几天法人就被取消了。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不是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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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5月28日 07时16分
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的回答,我很满意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5-27 17:35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及赔偿
回复时间: 2011-05-27 20:23
单位被取消不是单位的问题。
回复时间: 2011-05-28 07:41
可以索赔双倍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1-05-28 10:26
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1-05-28 11:14
你好!
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的,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解决!
回复时间: 2011-05-28 18:27
单位做法不当,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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