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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注册地址改变行政处罚5000元

湖北-十堰 05-30 13:55  悬赏 0  发布者:yx5903……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人从事的是II类医疗器械经营,2010年7月因旧城改造原来经营地址拆迁,转到距原址300米的新址处经营,今年3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1.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原文:(第十八条 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提交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变更质量管理人员的,应当同时提交新任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者职称证书复印件;变更企业注册地址的,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及存储条件说明;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同时提交拟经营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相应存储条件的说明;变更仓库地址的,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后仓库地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及存储条件说明。)
已按要求补办了变更相关资料申报。
2.处罚决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罚款5000元。
原文:(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请问我应该怎样履行这样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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