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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的问题

 05-31 12:09  悬赏 10  发布者:qdlxy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山东 回答:(1)
2009.12.6 上午 隋某之船曾经与周围船只联系,当时一切正常,12.7周围船只与其联系无应答,赶到其作业海域,发现船体严重翻斜,船上6人全部失踪。2011.2.10 青岛海事法院判决隋某因2009.12.7海上事故一事死亡。判决书上没注明死亡时间。
  现在新华保险说,判决书没注明时间就是判决日为死亡时间,超出保险时间拒赔。请问对方拒赔有道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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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山东-临沂]
  • 江玲律师
  • 电话:18254912629
  • 1264积分
回复时间:2011年05月31日 13时21分
《民法通则意见》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这个没有规定此类判决必须写明死亡日期。
以此理由拒赔不可以。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我从网上查到的类似案件中说,保险公司一方面承认对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同样承担保险责任,一方面实际将被保险人因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的情形排除在外,使得其在事实上不可能赔付。这种矛盾的出现是因为保险人国寿公司所设计的保险条款不周延所造成,其在拟定保险条款时并未将上述宣告死亡情形作为责任免除条款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亦未对合同中的“身故”含义作出周延、准确的界定。 我计划根据以上观点申诉,不知道当否?
评论者:江玲 给我留言
时间:2011-05-31 16:57
格式条款有歧义,采用不利用格式条条款提供者的解释。
可以申诉,也可以直接起诉,没有仲裁条款时。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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