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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我现在手中的股权市值多少?

四川 05-31 15:41  悬赏 0  发布者:暗夜晨曦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手中拥有华润燃气一子公司13万股权,公司效益不错每年能分红5万左右,但我看华润燃气去年出的公告说要全资收购这些公司股份。
收购事项如下:

於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三日,本公司订立买卖协议,以有条件收购万发(华润集团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

目标集团目前经营多种城市天然气分销业务,包括天然气管道、天然气设施修理及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分销。目标集团的天然气分销业务位於厦门、宁波、恊东、谷城、滕州、什邡、昆山、济宁及遂宁等城市。请问这样的话是不是就是说收购了我们小股东手中股份就可以上市?而卧手中的股份又值多少钱?
问题补充:
下面是华润燃气的公告

华润燃气涉及发行代价股份的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 (摘要) 
2010年09月13日10时42分  财华社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三日,本公司、力信及华润燃气集团公司订立买卖协议,据此,本公司有条件同意收购,而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销售股份(为万发的全部已发行股本),代价为2,000,000,000港元。

根据上市规则,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由於华润集团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74.94%,故根据上市规则,收购事项亦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由於收购事项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规定的若干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故收购事项、买卖协议及向卖方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的规定。华润集团公司及其任何联系人以及於收购事项及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中拥有重大权益的任何股东(作为本公司股东时除外),将就批准有关事项的建议决议案放弃投票。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供股东投票表决的事项的其他详情,载於本公告「一般事项」一节。

本公司已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以考虑收购事项及根据买卖协议拟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的条款,并就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如何就有关收购事项及根据买卖协议拟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及其配套事项的普通决议案投票,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及推荐建议。黄得胜先生、陆志昌先生及于剑女士已获董事会委任为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概无於收购事项及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

本公司将委任独立财务顾问,以就收购事项及根据买卖协议拟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是否公平合理,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本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六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一份通函,当中将载有(其中包括)有关收购目标集团及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的其他资料、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独立董事委员会的推荐建议、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代表委任表格。

-------------------------------------------------------------------------------------------

董事会欣然宣布,建议向力信(华润集团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收购万发。

背景

收购事项

於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三日,本公司订立买卖协议,以有条件收购万发(华润集团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

目标集团目前经营多种城市天然气分销业务,包括天然气管道、天然气设施修理及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分销。目标集团的天然气分销业务位於厦门、宁波、恊东、谷城、滕州、什邡、昆山、济宁及遂宁等城市。

补足配售

本公司确认,华润集团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Splendid Time(於本公告日期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74.94%权益)拟从事补足配售。订约方已同意,收购事项须待(其中包括)签订补足配售协议及补足配售按照其条款完成後,方可作实。於本公告刊发之时,本公司及Splendid Time正与建议配售代理就补足配售的条款进行磋商。本公司将遵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於适当时刊发有关补足配售的公告。

买卖协议

日期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三日

订约方

(1) 本公司;

(2) 力信;及

(3) 华润燃气集团公司

销售股份

受买卖协议的条款及条件所规限,卖方(作为实益拥有人)将出售而本公司将购买销售股份(不附带任何产权负担,并附带销售股份的所有权利及所有权,包括收取於完成日期或之後宣派、派付及支付的所有股息及分派的权利),於完成时生效。作为本公司订立买卖协议的代价,华润燃气集团公司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作为直接义务人)担保力信按时妥善履行其所有义务及力信按时履行於买卖协议项下对本公司的所有责任。

先决条件

收购事项须待(其中包括)以下先决条件达成後,方告完成:

(i) 独立股东於正式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表决方式批准根据买卖协议拟进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於收购事项、向卖方(或按卖方指示)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因买卖协议及销售股份而产生的交易(为释疑起见,不包括(如适用)本公司与卖方或彼等各自的联系人之间因完成而直接产生且需要独立股东批准的任何持续关连交易(定义见上市规则)及其配套事项);

(ii)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无条件或仅附加卖方与本公司无合理反对的条件)批准将向卖方(或按卖方指示)配发及发行的代价股份上市及买卖;及

(iii) 签订补足配售协议及补足配售按照补足配售协议的条款并遵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完成。

上述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豁免。倘买卖协议所载任何条件未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或订约方协定的较迟日期)或之前达成(或被本公司豁免(如适用)),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将告终止。完成将於买卖协议所载先决条件按照买卖协议达成後第二个营业日(或力信与本公司协定的其他日期)或之前发生。根据买卖协议的条款,订约方同意目标集团於完成前宣派的任何股息将属於卖方。

代价

本公司就收购事项应付的代价为2,000,000,000港元。代价须透过於完成日期配发及发行有关数目的代价股份(按代价金额除以将根据补足配售协议协定的配售价厘定)悉数支付。代价股份须配发及发行予卖方(或其指定人士),并入账列为缴足,在各方面与所有当时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权益,且不附带任何产权负担,可享有其於完成日期或之後所附带或应累计的一切权利。於本公告刊发之时,将予配发及发行的代价股份数目尚待厘定,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下文「代价股份」一段。

代价乃由力信与本公司经考虑多项相关因素(包括拟进行交易的策略理据、相关业务的性质、历史财务资料、合并资产净值及相关行业的未来前景(包括万发所经营的行业整体经济趋势、市场增长及当前的营商及业务状况)),经公平协商後厘定。

华润集团公司原以总代价1,169,000,000港元於二零零七年至二零零九年期间收购包括目标集团在内的资产。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 目标集团应占未经审核合并资产负债表所示的万发资产净值分别约为869,000,000港元及1,472,000,000港元。

代价股份

於完成後,代价股份(现金总值为2,000,000,000港元)将按每股代价股份相等於配售价的价格发行。於本公告刊发之时,配售价尚待确定补足配售协议及其建议订约方最终协定後予以厘定。配售价将於补足配售协议的订约方厘定後随即按照上市规则第13.36(5)条公布。预期订约方将订立补充协议,以记录於完成後所厘定将予配发及发行的代价股份的确切数目。本公司将随即刊发公告,以披露代价股份的进一步资料及有关收购事项的其他详情,如本公司於完成及补足配售後持股量的预期变化。

鉴於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须经独立董事批准的一项关连交易,及股东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三十一日授出配发及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准许董事配发及发行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的最多20%)预期将大量利用以根据补足配售发行认购股份,故本公司将就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徵询独立股东的特定批准。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代价股份上市及买卖。

溢利保证

根据买卖协议,力信向本公司保证,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万发应占目标集团成员公司的合并除税後溢利(假定收购前重组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已完成)将不低於100,000,000港元。倘有关合并除税後溢利低於保证水平,或万发於该期间录得合并除税後亏损, 力信将向本公司赔偿等於保证金额100,000,000港元与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万发的合并除税後溢利或亏损的差额并乘以20倍的款项,且力信应付本公司的赔偿在任何情况下不会超过代价与万发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的合并资产净值的差额。作为力信与本公司商业谈判的其中一部份,力信愿意向本公司提供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溢利保证。作为计算赔偿的一部分,需要采用可计量及可核证的参数,而结论为万发的合并除税後溢利及亏损乃用作计算赔偿的最适当参数。20倍为采用总代价2,000,000,000港元计算万发合并除税後溢利或亏损的隐含倍数。倘本公司根据上述溢利保证对力信提出索偿,本公司将另行刊发公告(包括代价的短缺及调整(如有))。赔偿(如有)的详情将载於本公司随後刊发的年报,有关年报亦会载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就力信是否已按照溢利保证履行其义务而提供的意见。

弥偿契据

於完成後,本公司、买方及华润集团公司将订立弥偿契据。在弥偿契据所载若干限制规限下,卖方向本公司承诺,就於完成前因目标集团经营业务而产生的任何税务责任及弥偿契据中指明的其他责任,向本公司提供弥偿保证及使本公司保持获得弥偿保证。华润集团公司承诺保证卖方可妥善及适时履行弥偿契据项下的责任。

进行收购事项的原因及好处

於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及二零零九年九月八日,本公司分别宣布收购华润燃气集团及嘉骏集团,有意扩展至中国(尤其是成都、淮北、南京、无锡、苏州、富阳、临海、淄博、阳泉、襄樊、镇江、宜城、潜江及大同等城市)的城市燃气分销业务,并掌握中国天然气需求量的增加趋势。上述收购事项已为本公司提供稳定的现金流收入及具较高增长潜力的平台。凭藉本公司现时在中国燃气行业的地位及华润集团在中国的重要地位及品牌效应,董事会相信,交易在扩展市场份额至下游供应燃气行业及加强中国各地区的客户及盈利基础方面又迈出了一步。於完成後,董事会相信本公司作为大中华燃气的领先分销商之一,将会占据有利地位吸纳新机遇,并掌握中国燃气行业的发展机遇。

董事(须按独立财务顾问的建议发表意见的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将於最终确定配售价及将予配发及发行的代价股份数目的较後阶段,就收购事项及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的条款是否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独立股东的整体利益披露彼等的意见。

万发的资料

万发(华润集团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为一间控股公司。目标集团现时经营包括天然气管道、天然气设施的维修及保养及瓶装液化石油气分销在内的城市燃气分销业务组合,其天然气分销业务策略地位於厦门、宁波、启东、古城、滕州、什邡、崑山、济宁及遂宁等城市。

万发的财务资料

由於万发无须於其注册成立地BVI编制经审核账目,故万发无经审核账目。就本公告而言,万发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未经审核财务资料如下:

截至 截至 截至
二零零八年 二零零九年 二零一零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月三十日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六个月目
百万港元 百万港元 百万港元
除税及少数股东权益前
 未经审核合并溢利 1 38.5 75.9 74.3
除税及少数股东权益後
 未经审核合并溢利1 27.1 72.3 51.2
除税及少数股东权益前
 未经审核综合溢利2 10.1 34.6 74.3
除税及少数股东权益後
 未经审核综合溢利2 3.9 24.0 51.2

附注:
1 假设有关目标集团所有成员公司的收购前重组已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完成。

2 假设有关目标集团所有附属公司但不包括任何共同控制实体或联营公司的收购前重组已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完成。

上市规则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由於华润集团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74.94%,故根据上市规则,收购事项亦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由於收购事项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规定的若干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故收购事项、买卖协议及向卖方发行代价股份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的规定。

本公司已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以考虑收购事项及根据买卖协议拟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的条款,并就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如何就有关收购事项及根据买卖协议拟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及其配套事项的普通决议案投票,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及推荐建议。黄得胜先生、陆志昌先生及於剑女士已获董事会委任为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概无於收购事项及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

本公司将委任独立财务顾问,以就收购事项及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的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是否公平合理,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本公司、力信及华润集团公司的业务性质

本公司为一家在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七日起在联交所上市。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透过其中国附属公司现时於中国11个省及1个直辖市经营32个城市燃气分销项目,包括天然气或石油气管道、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及瓶装液化石油气分销。

力信为华润集团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并为在中国各地投资燃气项目的投资控股公司,包括目标集团的投资。

华润集团公司是本公司的主要兼控股股东,其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华润燃气集团公司为华润集团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其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

一般事项

1.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六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一份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i)目标集团的收购事项及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的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

(ii)独立董事委员会就收购事项及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的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的推荐意见;(iii)本公司委任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收购事项及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的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意见函件;及(iv)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的进一步详情以及代表委任表格。

2.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会上将提呈决议案以徵求独立股东批准(其中包括)收购事项及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的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

3. 华润集团公司及其任何联系人以及於收购事项及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的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拥有重大利益(作为本公司股东而拥有的利益除外)的任何股东须就批准上述事项的建议决议案放弃投票。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收购事项」指本公司根据买卖协议收购销售股份;

「联系人」指上市规则赋予该词汇的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香港银行一般开门营业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日;

「BVI」指英属处女群岛;

「华润集团公司」指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乃本公司的主要兼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於本公告日期持有其已发行股本约74.94%,或倘文内另有所指,则为相关附属公司或其附属公司;

「华润集团」指华润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而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华润燃气集团、嘉骏集团及目标集团;

「压缩天然气」指压缩天然气;

「本公司」指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乃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完成」指完成买卖销售股份;

「完成日期」指完成根据买卖协议条款发生当日;

「代价」指2,000,000,000港元;

「代价股份」指现金总值相当於代价的股份数量,乃按相当於配售价的每股代价股份的股价计算;

「华润燃气集团」指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乃一间於BVI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由本公司於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日收购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及共同控制实体;

「华润燃气集团公司」指华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乃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并为华润集团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弥偿契据」指由卖方、本公司及华润燃气集团公司拟将於完成时订立的弥偿契据,内容有关目标集团於完成前的税项负债;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产权负担」指优先选择权、购股权、留置权、索偿权、股权、押记、按揭、抵押、第三方权利或任何性质的权益;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董事委员会」指本公司组成独立董事委员会以考虑收购事项的条款、买卖协议、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另建议并推荐独立股东应如何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收购事项的普通决议案进行投票。黄得胜先生、陆志昌先生及于剑女士经已获董事会委任为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

「独立股东」指本公司控股股东(即华润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以外的股东;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液化石油气」指液化石油气;

「万发」指万发有限公司,乃一间於BVI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亦为华润集团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订约方」指买卖协议项下的订约方,即本公司、力信及华润燃气集团公司;

「配售价」指根据补足配售协议进行补足配售的每股股份价格;

「力信」/「卖方」指力信企业有限公司,乃一间於BVI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并为华润集团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收购前重组」指华润集团所进行的重组,据此,万发已向华润集团收购其目标集团旗下成员公司的经济权益,以成立目标集团;

「买卖协议」指本公司、力信及华润然气集团公司於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三日就收购事项订立的买卖协议;

「销售股份」指万发股本中2股每股面值1.00美元的普通股,相当於万发於本公告日期的全部已发行股本,而相关额外股份或会由万发於完成前向卖方发行;

「股东特别大会」指本公司拟将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五日或前後为股东召开及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收购事项以及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的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

「股东」指名列於股东名册上的股份登记持有人;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

「Splendid Time」指Splendid Time Investments Inc.,乃一间於BVI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主要兼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於本公告日期持有其已发行股本约74.94%;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股份」指本公司按照补足配售协议将按配售价向SplendidTime配发及发行的该等数目新股份;

「附属公司」及「控股公司」指具有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第2节所界定词汇 赋予的相关涵义,惟本公告所提及的公司将视为包括於香港以外或根据香港法例其他条例注册成立或成立的法团,以及任何未注册成立的团体人士;

「目标集团」指万发、其附属公司及共同控制实体或联营公司;

「嘉骏集团」指嘉骏有限公司,乃一间於BVI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由本公司於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九日收购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及共同控制实体或或联营公司;

「补足配售」指建议透过若干配售代理配售Splendid Time拥有的股份,及Splendid Time按照补足配售协议所载的条款并受补足配售协议所载的条件规限认购认购股份的有条件协议;

「补足配售协议」指将由本公司、Splendid Time与若干配售代理就补足配售订立的配售、包销及认购协议;

「美元」指美元,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及

「%」指百分比。

特别注明:我公司现在总资产大约6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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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5-31 15:50
你所持股份的市值需要依据公司总资产的评估报告确定
回复时间: 2011-05-31 16:15
资产评估审计后,确定每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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