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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

 09-22 22:07  悬赏 0  发布者:网友地区:贵州-贵州 回答:(1)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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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年09月22日 22时14分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至 于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除依法变更收养关系外,也不因养父母离婚而消除。有关婚姻关系存结扎期间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 完全适用于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只是在先例权利和悔囪条件和方式上发生了变化。同时《婚姻法》还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能借口离婚而改变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 其他权利义务,如遗产继承权等,同样也不受父母离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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