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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以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来处理劳动法第四十二条中所提到的情形

陕西-西安 09-23 13:15  悬赏 5  发布者:空谷幽兰11…… 给我留言  回答:(0)
企业劳动合同中规定:
第二十六条甲方可以提前通知解除合同但须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甲方协商一致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若乙方无其他过失行为,甲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1)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被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处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且没有其他过失行为,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若乙方同时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则甲方参照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问题补充:
以上劳动合同中的规定是否与劳动法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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