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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于84年前依法获得了3亩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1992年

湖北-十堰 09-23 23:40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家于84年前依法获得了3亩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1992年,镇、村以建客运站广场为由将我家及其他农户的十多亩士地收回,(只给了300元/亩的青苗费),该宗土地在闲置、荒芜多年后镇、村又将其围院建房对外出租获利,至2O11年又以12万元/亩出让给个体开发商,士地出租、出让收入全部由镇村所得,,根本未考虑原耕种户的利一益(此时我们才知道该宗土地未办理征用审批手续,仍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故提出非法征收我们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侵害我们的合法权利,要求按2011年同等土地补偿标准补齐我们应得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款,政府信访答复说土地已征用、流转二十年,理由不允分,不予支持。您说我们该咋办?引(运)用啥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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