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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摊面积的法律问题

四川-成都 07-24 09:13  悬赏 0  发布者:前缘后事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是成都的,2003年,我购买了一套二手房(67。04平米),是多层(7楼)建筑。该房是成都市府南河整治拆迁安置房。
我购买时,该小区里所有安置户的房产证,都没有公摊面积,也没有办理国土使用证。而最近开发商“成都市武候区建设局资产管理办公室”发文,为所有我们这栋楼房的安置户,补办增加“公摊面积”、及国土使用证。
而我去办理时,却被告知,这次补办,是为那些为府南河整治作出贡献的原安置户补办,我要想补办,必需要找到卖给我房的原安置户,我们协商后(就是经济补偿)才能给予办理。
可是时已过迁,我那里还找得到原卖房人呢,在说,这房子已发生交易,产权现在是我的,政策是现在才发的,我当然应该有权享受这一待遇。而公摊面积是珍对整栋楼这一主体的,而不是人这一主体,要是按照他们的说法,不是一栋楼房,有的有公摊,有的没有公摊了吗?那样,有法律依具吗?
肯请你们给我作一分析,我是否可以走法律途径,有何法律依具作为我上诉的理由,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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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7-24 22:53
你好,这个公摊有问题。
回复时间: 2009-07-25 06:31
可以不交纳相应的费用。
回复时间: 2009-08-02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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