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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一同签订的有4个人,培训期为2个月我个人同时任职分公司的负责人

浙江-金华 09-29 07:20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与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一同签订的有4个人,培训期为2个月我个人同时任职分公司的负责人,有公司的任命书。培训协议和任命书都是总公司盖的公章。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发工资但是总公司领导人在我任职分公司负责人一个月后把我的名字变更给了他外甥请问我有权提出要总公司支付我工资吗?从培训开始到负责人变更有3个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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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10-01 17:54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主张:
一是要求补签劳动合同;工作满一年仍未签订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补缴社会保险;
三是补发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二个月开始的双倍工资;等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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