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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烦,搞不清楚

 07-27 12:05  悬赏 5  发布者:xcj123…… 给我留言 地区:内蒙古-内蒙古 回答:(1)
各位律师好:这是我公司新发生的一件事情事实经过如下:
我公司是做家具生产、销售的。经营模式是采用经销商的渠道销售方式,即建立专卖店销售(经销商出资开店,在我们这里买货,按照公司的统一要求进行装修摆场)。在山西我们原来有一家500平米的专卖店,但是面积很小,而且装修也非常的不规范,没有按照公司标准来进行装修。我公司在今年6月7日向其发了一份取缔通知书,理由是面积不够和装修摆场不规范,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公司之前没有与这个经销商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而且,我公司在取缔通知发出第二日,即6月8日,公司又向该经销商发了一批货物(是从厂里发出,而不是6月8日到达)。更糟糕的是,现在我公司在发货的时候把货物给发错了,本来有10多万的货物是发给在该地新开的一家专卖店的(新经销商,取缔那家简称为老经销商),但因为公司供应链数据出错,导致在系统里的老经销商的信息没有删除,最终导致货物发错。而这个老经销商也就把货物给收了,但是这个承运司机居然把老经销商签字的收货单给了这个老经销商,不过所幸的是,这个老经销商承认收货,而且发了个传真,但是这个传真并没有他的签字,意思就是说他收到了货,并称要求赔偿他在经营过程中的损失,要求回购剩余家具产品,赔偿装修和广告支出。
我现在有以下几个问题要请教:
1、如果我们起诉老经销商,我打算以其不当得利起诉,诉讼请求为:请求返还货物。可否?
2、因为双方之间没有书面合同,我如果要支持我们取缔其专卖店合法的主张,是不是要以我公司与其他经销商的合作惯例来支持,例如我们的专卖店面积都已经达到了多少平方米,专修摆场是个什么标准,以一直执行的惯例来要求老经销商,因为其不符合我们一直执行的标准,不符合这个惯例,所以我们解除与他的合作关系。可否?

3、因为我们在发出取缔通知书后又发过货,而现在又将货物发错,老经销商也不认为是发错了的,就认为是发给他的,所以坚持说双方的合作关系还继续存在。请指教!
因为我们合法行使解除权,导致他前期投入的装修、广告将不能再使用,因此产生的损失我们是否有义务负担?
4、当事人合法行使解除权造成对方的损失,行使解除权一方是否有赔偿义务?我一直对这个问题有些迷糊,在承揽合同中,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对承揽人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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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514207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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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9年07月27日 12时25分
1、可以。
2、需要证据。
3、要看具体材料才能确定。
4、一般的,没有赔偿义务。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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